合同能源管理保护机制不够
“在整个政策中,我感觉更重要的一点是未来收益能否保证的问题。”李先生说,按照新文件,国家应倾向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进行收益结算,“这不是不好,而是还有一些缺陷。”
李先生所服务企业所在的地区,就有一个国家级开发区。按一般模式,电站投资者的收入(即售电价格)基本是0.92元/千瓦时(以国家补贴0.45元+0.47元脱硫电价计算);而如果换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电站投资者的收入则是1.25元/千瓦时(0.45元补贴价+高新区电价的90%,约0.8元)。相比之下,售电越贵对投资者越合算;而且后一种合作方式中,投资者和用电方单独结算费用,不涉及对主干网的接入影响,是电网所推崇的。
所以,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也是有道理的,按照后一种算法,基本上投资6年后就有固定收益。
但合同能源管理也存在着几个弊端:其一,没人保证用电企业能长期在这一园区内运转,这样卖方(即电站投资方)的收益就不确定;其二,没有相应机制约束用电企业一直缴纳电费,毕竟卖方无法像电网公司那样可以因对方不买单而随时断电、限电。
不过,一家已签订合同能源管理的用电企业工作人员刘先生则表示,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能否到位,涉及信誉及担保体系等诸多方面。假设用电企业有第三方担保,或有保险公司愿对这类项目进行承保,上述难题解决起来也不算特别复杂。“光伏项目本来就在试验和摸索中,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国家有些政策也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