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适用“低税规则”,就是指在倾销幅度、补贴幅度之外还确定一个“损害幅度”(即出口国的价格与欧盟产业销售价格的差价),并择其中较低的“损害幅度”定税,这与美国只依据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来征税的做法不同。
举例来说,在此前的铜版纸案件中,金光集团APP(中国)公司补贴幅度12%,倾销幅度43.5%,损害幅度20%,若按补贴幅度和倾销幅度并征两税,合计税率应达55.5%,同时也很可能构成“双重救济”。但是,根据低税规则,欧盟最高只能按该案损害幅度20%征税。(该案反倾销初裁中临时税率为19.7%,反补贴初裁暂不征税,在终裁中,反倾销税为8%,反补贴税为12%。
“欧委会非规则化的人为雕琢,主要目标就是企图凭借低税规则的灵活性,打破法律禁止双重救济的约束力,创造能够站得住脚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双反案例。”法律人士指出。
此前,外媒披露了欧委会的征税建议案内容,即按照损害幅度对华光伏产品征收平均47.6%的临时性惩罚关税。上述人士表示,该项定税依据就是损害幅度也就是中国光伏产品出口价格与欧销售价格的差价。而由于中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须参照选取的第三国价格,这个损害幅度和倾销幅度一样,欧委会在定税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在光伏案中,欧委会尚未初裁,就在媒体放风,认定中国光伏产品有严重倾销和损害,将按照损害幅度征收47.6%对未抽样企业征收平均税。但欧委会调查档案中至今都没有印度参照企业的调查问卷公开版。”
也就是说,按照欧委会的调查方法,能够决定征税水平的关键因素在于调查期的差价,而与补贴幅度几乎无关。反补贴调查并不能推高中国光伏企业最终须被征收的税率,单发反倾销调查,也可以实现47.6%的关税。那么,为什么欧委会还要多此一举?
“反补贴实为更加长远的布局”,资深业内人士指出,因为从象征意义上会有很大不同,与单纯指向企业的反倾销不同,反补贴针对的是中国政府和企业,终裁一旦发布就证明从法律的层面确认了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不单来自低价还源于不公平的补贴这个事实。这在制度层面,对中国将是沉重一击,政治意味更浓。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打开对华双反大门。其实,欧盟对中国双反蓄谋已久。2007年,时任欧盟贸易委员彼得·曼德尔森在一份内部改革文件中提出,要对欧盟奉行已久的“非市场经济体”不适用反补贴的原则打开“缺口”。2010年,欧委会发起了对中国反补贴第一案,并同时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即铜版纸双反案。光伏案显然是延续了铜版纸案的做法,并且在涉案金额和影响力层面升级。
有欧洲法律人士一针见血指出,“欧盟正在改变对华贸易救济政策,开始从单一使用反倾销转向更多地使用反补贴。”对于欧盟来说,还有一个考虑就是到2016年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届时再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将变得相当困难,反补贴的武器显然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