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在本案调查期内(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欧盟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及国内进口商,应当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调查机关提交按月统计的2012年5月至10月对中国出口/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以及国内进口商库存量;并自2012年12月起至本案初裁公告发布当月止,逐月向调查机关提交上月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
上述资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电子版本。国外(地区)生产者或出口商数据提交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国内进口商数据提交参考格式可在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下载。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本次追溯征税调查的产品范围为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具体产品范围依据上述商务部2012年第40号、41号、70号和71号公告为准。
三、利害关系方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申请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197878)进行查阅。
四、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数据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数据,或者对其所提供的数据不允许商务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