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O04〕20号),国家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存在三种许可制度:
一、审批制
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
二、核准制
国家对不需要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但列人政府核准目录的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主要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人、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核准的内容主要是投资项目必须满足的外部条件,同时对核准的时限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有明确规定。
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中,列出了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其中对各类电力项目的政府核准权限主要为:
§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且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以及在潮白河、永定河建设水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其他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