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体指出,国家发改委此次颁布的《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文件明确含有“之前竞标的企业不享受此价格的”的规定,对通过招标获取光伏电站运营权的企业显失公允,让中标的企业很受伤。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长李俊峰也明确表示,此前低价中标者既已中标不再享受到新价格。
据了解,此次电价出台前,国内光伏项目多采用“一事一议”、“特许招标”的方式进行竞标,项目多以每度0.72元—0.99元的价格区间中标,远低于此次每度1.1.5元的光伏上网电价。以青海光伏发电项目为例,曾以0.72元中标的中电投项目中标价格与此次每度1.15元存在0.42元的差价,这样的事实显然会让先期中标企业有些心理失衡。而光伏市场历来是一个需要政策推动的市场,所以某一个价格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价位是很正常的。以前所执行的“一事一议”政策是为政府出台固定上网电价的一个前期市场摸底行为,当初的招标也含有“低价优先中标”原则,企业自愿参与竞标,招标具备合理合法性。
现实让中标企业感觉有些受伤,但事情总有两面性。通过对以往中标企业的分析,不难发现之前市场低价中标企业的背景无一能摆脱央企、国企的“基因”。回想当初的这些企业低价竞标的壮观景象似乎仍萦绕眼前,“玩不起”的民企只能望价兴叹,在屡次光伏竞标中难见其身影。央企反而凭借“强大气场”不计成本给出最低价以抢占光伏市场,成为最大赢家,曾让媒体与业内不止一次发出“央企在新能源市场又一次圈地运动”、“国内光伏仅是国企盛宴”的唏嘘。
从目前新能源发展来看,新能源占整个能源份额比例仍然很小,发展新能源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识。从招标情况来看,我国这两轮光伏电站招标规模仅为300兆瓦,中标企业又多为国企,所谓的“吃亏”是有些说不通的。国企在汇集了大量的社会资金的同时,也同时被赋予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为新能源的发展做一些示范工程,用很少的资金发展新能源,以此回馈社会也无可厚非。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就明确提出发展新能源的两大原则——新能源是国家的责任和全民的义务,依靠政府的推动和市场的引导。从这两条基本的原则可以看出其中有三个主体,一个主体是国家和政府,一个主体是市场和企业,另外一个主体是全民,全体公民。 只有这三方面共同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之路才能走得顺利,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