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8月下旬首次审议之后,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再次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与首次审议时的修改草案(下称“初审草案”)相比,二审草案中,电网建设扮演重要角色。
初审草案中,对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第九条作出修改,增加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不过,在过去的几个月草案征求意见阶段,该条款受到不少人大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和企业的“挑刺”。他们提出,鉴于可再生能源“不稳定、难以并网”等特点,其开发利用规划应包括配套电网建设的内容。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经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这一条规定的规划主要内容中,增加“配套电网建设”的规定。
对初审草案的另一重要修改,则来自于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条件设置上。
初审草案中,将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关于“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电网企业应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
据了解,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多部门和企业提出,草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与“最低限额指标”的规定,本身是矛盾的。
此外,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还提出,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受自然因素影响很大,一年内风力大小和太阳光照不同,发电量也不同,对其发电量很难作出符合实际的预测,由政府部门事先确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实际中难以操作。
昨日审议的草案仍然保留“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内容,但在具体表述上,该条增加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具体办法”的内容。电网企业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作用再次被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