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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积极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建设

发布时间:2007-08-24 11:44:59作者:Solarbe.com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丽水市居住建筑中应用广泛,取得了良好的节能效益,但由于太阳能热水产品规格不一、建筑安装比较乱、承载防风和避雷等安全措施不健全,给城市景观、建筑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太阳能利用工作,促进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设计一体化,我市就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工作提出七点实施意见,并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一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对挂牌、招标、拍卖土地有明确要求做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建筑的,必须达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一体化要求。农民住宅等居住建筑应积极按一体化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是合理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商品住宅推广分体承压的太阳能热水产品,一般不使用整体非承压式(直插式)的太阳能热水产品,尤其是别墅、排屋类商品住宅、市级以上住宅康居示范项目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居住建筑提倡采用分体承压的太阳能热水产品。当使用整体非承压的太阳能热水产品时,要对建筑整体景观和内部水压系统平衡作分析评估。


    三是严格规划设计审查和验收。按本实施意见应实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的,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居住建筑一体化列入该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规划部门要作为建筑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报批的建筑方案必须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置位置及立面效果。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列入规划验收的内容,未达标的规划验收时不予通过。


    四是建筑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规范》(GB50364-2005)、浙江省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及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五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设计一体化,与建筑节能列为同一章节进行专项审查。


    六是建设工程施工各方主体及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严格施工及监管。


    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服务,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间签署有关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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