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16-08-16 13:58: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推进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国办发〔2014〕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

1.发展思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光伏推广应用和光伏产业发展为抓手,以光伏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创建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示范基地为载体,构建规划、政策、标准、平台“四位一体”的支撑体系,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发电、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下乡、示范基地建设、光伏地面电站建设、光伏照明等六大工程,全面推进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市建成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500个以上,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5GW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活力和竞争优势的新能源企业,光伏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将合肥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光伏生产、发电企业集聚地,打造“中国光伏第一城”。

二、加快光伏产业发展

3.鼓励光伏企业加快发展。对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当年国内销售电池片或组件(不重复计算)、蓄能电池达到100MW(MWh),或国内销售逆变器达200MW的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销量每增加1MW(MWh)再给予5000元(逆变器给予2000元)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出口增量奖励和境外办展补贴按照现行省、市外贸出口政策执行。该政策与新型工业化大企业上台阶政策不重复享受。

4.促进光伏产业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新引进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等政策给予支持。对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光伏产业项目,按照招商引资大项目扶持政策给予支持。积极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不断完善光伏产业链。

5.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鼓励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链相关企业间的生产协作配套。对实施兼并重组的光伏企业,从并购下一年度起,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支持上下游企业通过原材料共同采购、企业间产能匹配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积极搭建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平台。

6.鼓励光伏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落实国家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鼓励企业实施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加速淘汰落后技术,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企业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且新进入国家工信部公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光伏技术创新。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新型高效光伏电池、高效逆变器、建筑用光伏构件和先进蓄能、能源互联等技术攻关,推动新型光伏农业系统研发及产业化,提升光伏产业核心竞争力。

8.加强光伏产品管理。定期发布《合肥市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每年2次),入选国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产品优先进入目录,采取贴牌或由市外企业代工及其它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入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团体组织进行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列入《合肥市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促进光伏推广应用

9.完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或本市居民投资建设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全部使用推广目录中组件、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和逆变器,且电站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并网时间和发电量给予发电补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5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0年;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0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6年。

10.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符合光伏发电利用要求、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规划、设计要符合光伏发电系统设置条件。支持光伏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租用其他企、事业单位屋顶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对装机规模超过0.1MW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屋顶建有光伏电站的企业参与电力支持交易,提高建有分布式光伏电站企业的有序用电等级。按照“统一打包、集中招标、分批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推广应用工作。

11.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公共机构建筑、公益设施等,在规划设计阶段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进行屋顶和外立面设计。鼓励商品房小区、企事业单位、城市家庭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对使用《合肥市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中光伏构件产品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建成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在项目建成并网后,除享受市级度电补贴外,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1元/瓦的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该补贴与屋顶产权人补贴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

12.实施光伏下乡工程。深入推进光伏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广泛结合,转变农村传统用能方式。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为核心,结合土地整治增减挂钩、美丽乡村建设等,每年同步规划建设相应数量村集体分布式光伏电站,有条件的地方整体开展光伏新村、光伏小镇建设。鼓励农户自筹资金建设家庭光伏电站。积极探索光伏扶贫新模式,大力实施光伏下乡扶贫工程,健全完善光伏扶贫机制,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农村“三无”特困农户家庭光伏电站和贫困村村集体光伏电站建设全覆盖。建立光伏扶贫工程收入科学分配和有效监管制度,做好光伏扶贫项目后期运行维护。自2017年起,在现代农业发展政策中增列支持光伏农业大棚、养殖大棚建设奖补项目。

13.实施光伏“领跑者”计划示范工程。积极申报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示范基地,引导和帮助光伏企业争取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相关政策支持。推动建设一批光伏园区、光伏校园、光伏社区、太阳能环卫驿站、公交和地铁站出站口光伏雨棚、光伏停车场(棚)、光伏发电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结合等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五统一模式”(统一资源收集、统一开发模式、统一打包招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电费结算),加快推进辖区内可利用资源的光伏推广应用工作。

14.实施光伏地面电站工程。创新用地模式,积极利用国有和集体的荒山、荒地、滩涂及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及高速公路用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地面电站。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鼓励利用农业大棚、养殖水面、养殖场等资源发展“农光、渔光、禽光”等互补融合发展的光伏电站。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其架设高度宜2.5米以上,行间距宜3米以上,列间距宜2米以上,线路布置与桩基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影响农作物生长;项目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需办理农转用及征地报批手续。健全城市防灾体系,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

15.实施光伏照明工程。城区、重点镇、美丽乡村中心村新建公共绿地、广场、公园、景区的庭院灯、草坪灯、灯箱等景观灯饰功能为主的照明设施,在具备较好光照条件的区域,鼓励试用太阳能灯。项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设。

16.开展“互联网+”智慧能源平台建设。推动光伏电站智能化生产及管理,支持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光伏电站智慧运行云平台建设,促进光伏新能源生产、管理、服务智慧化。

17.开展碳排放交易。对我市并网的光伏电站,获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备案(CCER),并在国家能源局认定的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成功交易的,给予其交易额30%的奖励,单个项目、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使用自有屋顶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其消纳电量计入企业节能量。

18.开展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光伏行业各类投资主体创新商业模式,吸引有实力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融资。优先支持在市公共机构建筑屋顶率先探索,为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提供示范。对我市并网的光伏电站规模在20MW以上,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完成认购的,给予电站开发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强化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滨湖新区建设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招商局、市重点局、市金融办、市公管局、合肥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和推进光伏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光伏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20.强化政策落实。设立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各级扶贫、美丽乡村建设等财政专项资金切块用于对象村光伏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支持。简化工作流程,在并网申请、备案核准、调试验收、电价结算等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规范资金兑现流程。对弄虚作假、骗取光伏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予以追回,失信信息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附则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意见有关政策与市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016年8月10日

附件:

合肥市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光伏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加强对光伏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做好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申报组织和资金兑现等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度电补贴审核兑现以及国家补贴资格审核上报等工作。

3.市农委。负责光伏下乡、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工作,推动光伏推广应用与美丽乡村建设、精准扶贫和现代农业发展相结合。

4.市城乡建委。负责编制并颁布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相关图集,建立光伏工程标准体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管理和质量监督,并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落实;负责指导协调推进道路和公共场所光伏照明工程应用。

5.市财政局。负责光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筹集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做好交通信号灯等光伏应用协调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将在达到标准的新建建筑屋顶上建设光伏电站列入供地条件;负责结合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做好整村推进建设工作。

9.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库、滩涂、河道等可利用水土资源的光伏推广应用工作。

10.市林园局。负责做好疏林地光伏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光伏应用及照明工程建设。

11.市商务局。负责引导本地光伏企业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和境外参展及涉外相关工作。

12.市审计局。负责光伏支持政策兑现审核和资金审计工作。

13.市规划局。负责将光伏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做好规划施工图设计和符合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规划条件设置审查等工作。

14.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环境影响评价指导服务工作。

15.市质监局。负责做好光伏新产品、光伏推广应用方面标准制定工作,配合市经信委做好列入地产品目录的相关产品质量保障监督工作。

16.市人防办。负责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避难场所应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17.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做好公共机构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工作。

18.市招商局。负责光伏产业重点项目招商工作。

19.市重点局。负责做好市本级投资新建项目光伏设施建设过程管理工作。

20.市公管局。负责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和应用产品招投标管理工作,引导具有实力的优秀发电企业来肥发展。

21.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金融机构为光伏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

22.市人才办。负责光伏人才引进、应用培养等工作。

23.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分别做好教育、交通和卫生计生系统示范项目建设及相关机构屋顶光伏推广应用工作。

24.合肥供电公司。负责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范》,为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提供便捷接入、可靠送出的网络支撑服务。

25.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本区域内光伏产业发展及光伏推广应用工作。

责任编辑:liu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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