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供电公司:
为充分利用我省光伏发电地面站址资源,进一步调动投资企业积极性,促进我省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完善“先建先得”方式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先建先得”适用范围。“先建先得”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原则上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项目建成后,按照并网先后顺序,滚动纳入国家安排我省的年度建设规模。
二、加强站址资源规划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土地资源和电网接入等条件,做好站址普查工作,编制光伏发展规划和项目3年滚动开发计划,向社会发布。鼓励将站址作为公共资源,采用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申请备案的项目,原则上应是3年滚动开发计划内项目。
三、完善项目电网系统接入评审。对取得县级土地、林业、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的备案项目,各市供电公司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文件,以受理电网接入设计报告的先后顺序组织评审,及时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函。接入意见函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送出线路和开关站逾期未建成,需重新排队申请。通过竞争方式选定的项目,优先安排电网接入。
四、公布“先建先得”项目备选目录。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跟踪开工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末会同市供电公司等将光伏组件安装三分之一以上、送出线路和开关站等基本建成的项目报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汇总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先建先得”项目备选目录。
五、简化项目并网办理流程。市供电公司要加强电站并网服务指导,优化并网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及时与纳入备选目录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并网验收合格后即安排并网运行。
六、做好标杆电价确认工作。光伏发电企业具备并网条件后,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申请批复上网电价,作为电费结算依据。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6年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省能源局将加强项目监管,重点监管项目实施和并网运行,杜绝擅自进行投资主体和股权转让。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属于强制质量监督对象,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视情自愿向质监机构申请质量监督。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各供电企业应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八、加强项目信息统计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组织建成项目单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纳入年度规模指标项目,及时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