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发改委发布时间:2015-07-14 10:23: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根据《关于确定2015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示范项目财政政策和资金需求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5〕108号) 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发改〔2014〕178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予以财政补助。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一)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期间,取得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补助总容量62MW,按申请时间先到先得,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三)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25万元/兆瓦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等非自有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自然人)根据省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递交备案申请。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下简称“东莞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项目审核。项目建设完毕并接入电网后,项目申请单位(自然人)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助申请,填写《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及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附件2)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审核。

      (三)资金下拨。项目审核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审核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补助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有关单位(自然人)。

       (四)申报截止日期。补助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附件2)。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发动辖区内单位(自然人)申报,提供各种必要的协助,并对补助项目进行初审。

      (二)东莞供电局要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切实解决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并对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局要做好预算安排,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同时提高资金审核效率,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自然人)。

      (四)申报单位(自然人)要坚持诚信申报,提供真实、齐全的申报资料。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再次申请的资格,纳入诚信体系;对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 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申报表

       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7月10日

       附件:

       1. 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申报表

         

         

        

        

        
     

        附件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自然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非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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