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但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受该比例限制。
为避免《豁免清单》涉及的相关设备对城市景观带来负面影响,同时杜绝违章搭盖,解读文件要求相关设备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即“不应设置在城市景观重点管控区域及重要干道一线街坊,且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面平台1.5米”。需要指出的是,光伏设施无论是否适用此次发布的《豁免清单》,均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并依法接受审查。凡超出《豁免清单》规定的光伏设施,均须按相关部门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文件指出,绿电直连项目以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和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为目标,秉持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通过构建“点面”结合的绿电消纳体系,培育形成“单一用户+多用户+园区”的立体化绿电消纳格局。
近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动态调整上网比例。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50%。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供电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自发自用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一年)做好年度监测评估,后续根据配电网承载能力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已按照《管理办法》备案且本通知印发前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推动存量项目尽快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方案》指出,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确保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负荷侧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逐年提高不低于1.5个百分点,2030年前达到35%以上。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超过20%。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原则上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12月9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绿电直连项目的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绿电直连项目应实现内部资源协同优化。
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三是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满足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发电量的50%,不满足比例要求的项目,次年在参与电网调峰时增加调峰力度。分布式光伏所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受当地可开放容量限制。
11月19日,广西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电网企业依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计划,积极开展配套电网升级改造工作。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自治区能源局根据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计划落实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
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绿电直连项目整体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
绿电直连项目整体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项目规划新能源利用率应参照自治区能源局确定的年度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建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