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光伏复合项目严格按照标准架设光伏组件,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严禁抛荒、撂荒等情况。严格落实《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占用耕地且尚未开工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下沿应高于种植土壤2米以上;光伏板行间距(光伏组件前后排桩基中心距离)应大于
12月25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
组卷报批时在盟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报告中说明光伏方阵用地备案情况,未完成用地备案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二、规范用地管理(一)严格占用耕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 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
)严格占用耕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 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
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已批准实施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光伏复合项目占用耕地的
,光伏方阵可在不影响农业生产前提下使用耕地;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实地已撂荒的,需及时复种;实地地类已变更的,需及时复耕,确实无法复耕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属于光伏扶贫项目及光伏复合项目占用耕地的,所有用地均需
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
地貌的按照原地类认定,故送出线路不属于“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现已废止)规定: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
成为投资人“纠结”的核心问题,例如在河南、安徽等粮食主产区,大量的基本农田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避让。送出线路是否属于“占用”基本农田?“以补代征”的用地政策是否意味着地方政府事实上给予“绿灯”放行?今天,阳光所
位置,体现了国家对耕地资源的高度重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光伏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耕地保护的压力。为此,国家不断调整和完善光伏用地政策,从2017年,国家发布《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
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用地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例如中央和地方政策差异、新旧政策的差异、政策落地执行、不同分管部门的口径和标准不同等,都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一般,悬于行业发展的上方,避不开也
量计算,补偿上限暂按0.35元/千瓦时,补偿期暂按10年考虑,如有容量市场或容量电价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发电侧电源企业分摊(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按月
派出机构和自治区能源局。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电网企业要对独立储能电站在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电网接入、用能指标等前期手续上依法依规给予支持。独立储能电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
。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下发以前,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
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指利用工商业企业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和户用光伏项目(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包括自然人全款购、合作开发和融资租赁等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之前已按《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
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但光伏方阵应按本文件中规定的复合利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