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
。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与国外政府授权合约不同之处,国外差价合约(CFD)损益通常由财政部门承担或承受,我国由用户承担或承受,规避财政风险。国外购电协议(PPA)参考长周期电力现货价格,我国现在现货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规定的辅助服务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省内新能源不再分摊。因此,建议要持续关注本地政策联动,与地方政府、国央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
4月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指出,紧密围绕国家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大需求以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引领能源革命为核心,遵循专项
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
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
3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代理机构在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委托下参与绿证核发所需计量及电量信息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
条(碳排放核查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纳管单位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在规定时限内形成核查结果,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通知纳管单位;纳管单位拒不提交年度排放报告的,由市生态环境部
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等,在碳排放配额总量范围内,采取储备配额有偿竞价发放、配额回购等方式,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调控;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行业的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并使用绿证核算。二是与能耗双控机制衔接。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耗双控相关要求,2024年国家能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的通知,明确将
的重要保障。2017年我国正式建立绿证制度以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印发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健全绿证制度,通过试行绿证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扩大绿证核发范围,开展绿证
。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农村能源建设、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能源系统智能化建设等方向。原文如下:财政部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5〕35号各省、自治区
3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等,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以及能源清洁低碳转型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
通知》(国发〔2024〕7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住宅小区屋顶太阳能热水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以拆迁安置房开展试点,先易后难,逐步扩大到全部已安装屋顶太阳能热水的住宅小区;经小区居民依法表决
外保温更新工作。对住宅小区建筑屋顶、住宅小区外墙脱落、渗漏水、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可以增建或补建屋顶光伏系统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