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号文新能源全面市场化全面解读!

来源: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25-04-10 11:33:14

目前,新能源参与了包括省间及省内的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多种类型的市场化交易。新能源企业交易负责人、资深电力交易从业人员朱老师在第十二届广东省光伏论坛上对136号文新能源全面市场化做出了全面解读。

朱老师表示,要持续关注本地政策联动,与地方政府、国央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政策研究,争取支持。从地方政府需要考虑,如新疆要保障地方经济增长,保障制造业和能源产业投资,那就要保障新能源指标价值,不能制定太严苛政策细则,要保障新能源生存发展环境。

加强本地规则细则研究。例如,南方区域跨省应急调度要保清洁能源消纳,近年来,存在广西新能源大发、广东兜底的情况,在136号文下,新能源不是优先发电,省间新能源是否不需要兜底保障。

当前,电量过剩、容量和调节价值更高,部分地区在考虑建立涵盖各类电源的容量机制,如果各类电源主要通过容量机制回收固定成本,中长期和现货价格将会收敛,那么依靠价格信号即可引导交易双方自行决定中长期签约比例。

在加强存量项目管理方面,建议关注存量项目效益,对比政策实施前后变化。研究存量项目节点位置和曲线特性,测算项目成本、收入及构成、对标等。

做好精细化管理。一是优化市场策略模型、提高功率预测;二是建立适应新能源高波动特性的高频交易能力,同步构筑相应风险管理体系;三是构筑资源整合能力,建立新能源+火、水、储能、用户”模式,减少交易偏差;四是合理利用现货市场、长期合同等开展价格管理,减少电价波动带来的风险。

最后,建议要关注配建储能的运营,在“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下,储能调用水平、利用率是否提高,出现增长点。

以下为发言实录:

截至2024年底,风电和光伏装机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达到14.1亿千瓦,同比增长33.8%,占总装机容量比重为42.0%,其中光伏装机占比达到26.5%。在新增装机方面,2024年风电和光伏发电合计新增装机3.58亿干瓦,占比达到82.6%,其中光伏装机占比达到64.2%。电力装机延续绿色低碳发展趋势。

2024年,全国发电量9.9万亿干瓦时,同比增长6.7%。其中,风电和光伏合计发电量达到9084亿干瓦时,同比增长24.9%,占总发电量比重为18.5%。

我国地大物博,但风光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北、西南地区,因此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资源。随着特高压电网和清洁能源快速发展,我国电力电量平衡格局从分省分区就地平衡向全网统一平衡转化。甘肃新疆、山西等10个送出型电网,最高外送电量占比达30%;北京、上海、浙江等15个受入型电网,最高受入电量占比达61%。

目前,新能源参与了包括省间及省内的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多种类型的市场化交易。其中,在新能源装机已经低的地区,例如沿海地区还是以“保量保价的保障性收购为主,不参与市场化交易;而在新能源装机占比较高的地区,则是以“保障性消纳+市场化交易”结合方式消纳新能源,保障小时数以外的电量由新能源自主参与各类市场化交易。例如云南、青海等部分西北省份已达到全部市场化交易。

2023年,我国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6845亿干瓦时,占新能源总发电量的47.3%,2024年占比高达50%;2024年全国绿电交易电量达到2336亿干瓦时,同比增长235%。截至2024年底,全国累计核发绿证49.55亿个。累计交易绿证5.53亿个。

目前,我国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有三大特点,一是市场价格波动大,信息及决定因素多;二是交易频繁,交易规模可大可小;三是交易规则较多且复杂。

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特点一是市场价格波动较小,市场信息与决定性因素较少;二是交易频次低,交易规模一般较大;三是交易规则相对简单,基本上是年度、月度进行少量的交易。

关于136号文主要内容的解读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新能源市场化对定价的影响,二是促进新能源健康发展的机制涉及的内容,三是保障设施措施。

首先,文件里提到的全电量参与市场,在某些省份并不是意味着全电量要在现货市场,可能还有一部分的电量比例和小时,但是实际上在现货市场就是全量参与。目前鼓励分布式项目作为独立项目参与市场,作为一些小的分布式项目可以聚合后参与,如果交易没有聚合和参与,就作为价格接收者,目前还在编制规则中。

此外,在现货连续运行地区,新能源必须参与现货市场,自愿参加中长期,并鼓励各地允许新能源资源参与现货日前市场。现货未运行地区,新能源必须参与中长期交易。

带补贴新能源实行价、补分离,即上网电价不含各类补贴价格。例如,参与市场前,含补贴核定上网电价=燃煤基准价+补贴价格;参与市场后,带补贴上网电价=交易价格+补贴价格。

放宽市场限价。由于新能源补贴和环境溢价会将部分新能源发电机会成本降为负值,导致现货市场峰段价格更高、谷段价格更低。当前多地现货价格上限较低,不高于1元,下限不低于0元。

此外,政策允许供需双方结合新能源出力特点,合理确定中长期合同的量价、曲线等内容,并根据实际灵活调整。考虑新能源出力随机性和预测难度,如继续要求高比例签约中长期,将难以适应现货实时市场的动态变化,中长期执行偏差大、考核成本增加,影响新能源收益。未来,中长期合约签约比例不再强制要求,可多签、可少签、甚至不签。

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中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新能源要参加集中竞价交易,只能和其他电源一起参加当地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机制。

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与国外政府授权合约不同之处,国外差价合约(CFD)损益通常由财政部门承担或承受,我国由用户承担或承受,规避财政风险。国外购电协议(PPA)参考长周期电力现货价格,我国现在现货运行地区有限,选择同类型机组当期的市场交易均价。

其中,存量项目要充分考虑政策对新能源项目的保障作用,确保改革不会对存量项目的收益造成大的影响。如某省现行保障利用小时是800小时,那么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仍是800小时对应的电量。新能源项目如果自认发电曲线、节点、市场价格好,无需机制保障,可放弃机制电量;放弃后,不能再纳入机制保障;除新能源项目自愿外,地方政府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项目单位每年减少机制电量比例。

关于增量项目“投产”,按照项目批准(备案)容量全部建成并网。6月1日前无法全容量并网的,通常不允许随意拆分,特殊情况如重组、合作等有可能。

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应参考原新能源价格非市场比例确定。假如,当前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为80%,第1年纳入机制的电量比例为80%,第2年及以后,要考虑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

增量项目“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可适当低于其全部发电量”,要防止单个项目全电量纳入后,在市场交易时,为确保中标,可能过低报价,干扰市场出清价格。

项目申报电量上限为预计发电量的一定比例。

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均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竞价形成机制电价;所有参与的项目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边际出清确定出清价格,取最后一个入选项目的申报价格作为当年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且不高于竞价上限。出现多个项目都按出清价格申报,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增量项目确定竞价上下限。竞价上限要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供需、用户承受能力等,原则上按单位造价的一定收益计算,也可考虑燃煤基准价。竞价下限,执行机制初期,为避免竞价过低,可按照各类型电源造价水平折算度电成本确定下限;后续,待投资主体收悉规则后取消。竞价下限不能过高,避免都按下限报价。

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自行参与,纳入机制的项目,可自主选择退出,退出后不能再次进入,即全生命周期只有1次退出机会。

在保障措施方面,电网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新能源电量作为代理购电来源,以代理价格保障比例。不得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摊费用,要符合《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规定的辅助服务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省内新能源不再分摊。

因此,建议要持续关注本地政策联动,与地方政府、国央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政策研究,争取支持。从地方政府需要考虑,如新疆要保障地方经济增长,保障制造业和能源产业投资,那就要保障新能源指标价值,不能制定太严苛政策细则,要保障新能源生存发展环境。

加强本地规则细则研究。例如,南方区域跨省应急调度要保清洁能源消纳,近年来,存在广西新能源大发、广东兜底的情况,在136号文下,新能源不是优先发电,省间新能源是否不需要兜底保障。

当前电量过剩、容量和调节价值更高,部分地区在考虑建立涵盖各类电源的容量机制,如果各类电源主要通过容量机制回收固定成本,中长期和现货价格将会收敛,那么依靠价格信号即可引导交易双方自行决定中长期签约比例。

在加强存量项目管理方面,建议关注存量项目效益,对比政策实施前后变化。研究存量项目节点位置和曲线特性,测算项目成本、收入及构成、对标等。

做好精细化管理。一是优化市场策略模型、提高功率预测;二是建立适应新能源高波动特性的高频交易能力,同步构筑相应风险管理体系;三是构筑资源整合能力,建立新能源+火、水、储能、用户”模式,减少交易偏差;四是合理利用现货市场、长期合同等开展价格管理,减少电价波动带来的风险。

最后,建议要关注配建储能的运营,在“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下,储能调用水平、利用率是否提高,出现增长点。

(根据现场发言速记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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