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
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光伏制造项目能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 80 千瓦时/千克,综合
电耗小于 140
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 、
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
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
。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
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发展思路和目标(一)发展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要求,以光伏推广应用
、水面等难以开发土地,以及养殖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健全城市防灾体系,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完善电动(汽)车
》、《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发展思路和目标(一)发展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要求,以光伏推广应用为抓手,以光伏产业发展为基础
,以及养殖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健全城市防灾体系,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
机构:
为推进合肥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实际,特制
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健全城市防灾体系,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
》、《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发展思路和目标(一)发展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要求,以光伏推广应用为抓手,以光伏产业
,以及养殖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健全城市防灾体系,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
)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二)光伏制造项目能耗应满足以下要求: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40千瓦时/千克
能耗(一)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二)光伏制造项目能耗应满足以下要求: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40千瓦时
能耗(一)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二)光伏制造项目能耗应满足以下要求: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40千瓦时
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光伏制造项目能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4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
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