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光伏应用示范,但归根结底是为用户服务的,需要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不妨以工信部主导为契机,用创新思维换个角度发展微电网:
一是尝试微电网主体身份的创新,绕开第二类售电公司身份的束缚。虽然从功能性
而言,第二类售电公司最符合微电网主体身份要求,但是第二类售电公司身份同样让现阶段微电网的发展陷入了工作机制上的束缚以及利益博弈上的困境,这些束缚包括配电价格机制、交易机制、监管机制等等。考虑到大量
电力市场偏差考核等相关事项。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免除1-3月份用户侧(含售电公司)偏差考核,同时要求各售电公司不得对其绑定用户收取偏差考核费用;二是暂停开展2月份月内挂牌交易及3月份集中竞价
等各项交易;三是调整有关结算原则:2月份用户侧(含售电公司)先结算月度竞价电量,超出部分按年度交易合同结算。3月份用户侧(含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按年度交易合同结算。执行年度交易合同时,按照剩余合同电量
专业化服务,由各种服务型的售电公司作为一个非主营的服务项目去进行开展,并且通过电力市场化的推进,构建灵活的实时电价机制使得这个业务有利可图。 这类业务只能通过去中心化的,业务下沉模式,构建一个多方共
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资产;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资产;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固定资产(如房地产等);其他需扣除的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2)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认定而
市场化交易的权利。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中小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
根据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推进情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性作用,鼓励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
。
(三)支持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中小用户有选择是否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权利。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中小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中小用户,需与
交易平台注册后,即视为进入市场,取消执行政府定价。
(三)支持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中小用户有选择是否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权利。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中小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
交易。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中小用户,需与售电公司签订代理购电合同,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有关权责义务。选择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中小用户,以及选择参与市场化交易但无法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意向的
,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
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引入储能等负荷资源。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协商决定。 至此,运行长达15年的标杆上网价机制正式谢幕。 始于2004年的标杆上网电价机制,由国家统一制定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并执行。在这一机制下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
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五条 本条例所指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售电公司。
发电企业,指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
供电企业,指拥有电网资产并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包含增量配电公司;
电网企业,指拥有输配电
网运营权的企业;
售电公司,指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的公司。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