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周某敬作为实际控制人成立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主要经销太阳能产品及配件等。
2021年7月,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与希腊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郑州某泰能源公司以113.4欧元/片的价格向希腊某公司销售1860片某牌540瓦太阳能组件。
合同签订后,周某敬为谋取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江西某公司加工与某牌540瓦太阳能组件尺寸、外观相同的太阳能组件1240片,并自行组织工人贴上其从网络购买的注册商标铭牌冒充某牌太阳能组件,伪造《组件成品出货检验报告》后发往希腊,希腊某公司支付货款约合人民币102万余元。
后希腊某公司在使用该批太阳能产品期间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联系周某敬无果后,通过某牌售后服务发现上述产品为假冒某牌注册商标产品。
█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某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周某敬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与公司的全部犯罪事实,故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构成单位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敬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周某敬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周某敬共同向某绿能公司进行赔偿,积极联系希腊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郑州某能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敬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单位已向希腊某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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