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红区内,允许新建分布式光储项目!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发布时间:2026-06-24 09: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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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双碳”目标战略部署,规范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和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充分挖掘资源开发和电网接入潜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多元融合、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动多领域融合发展。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分布式新能源与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多领域融合开发,积极拓展分布式新能源开发与消纳空间。增强分布式新能源自调节能力,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二、分级分类规范项目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全部自发自用”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全部自发自用”分散式风电项目,由各市能源局自行组织实施,其余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三、调整公共机构光伏用电比例。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向电网企业提供有效建筑物权属、用途等印证材料后,自发自用电量不受该比例限制。

四、优化承载力测算与发布机制。电网企业要组织各市供电公司以县为单位,按照《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25)等标准,实施系统级承载力评估,优化设备级承载力评估,完善可开放容量评估等级划分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测算,充分释放电网接入资源。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按月公布分布式发电项目可接入容量,向能源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送当月并网情况和下月承载力报告。

五、科学有序做好项目接入工作。优先支持“全部自发自用”项目,根据备案时间、并网意向书答复时间统筹做好各类项目接网工作。基于承载力评估结果,对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差异化接网管理,红色区域原则上仅支持“全部自发自用”项目开发建设,根据源荷匹配情况,合理配置分布式独立储能设施,确保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等问题;黄色区域优先支持“全部自发自用”项目开发建设,鼓励“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加装必要规模的储能设施;绿色区域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各类项目按相关规定有序开发、及时并网。

六、加强新型配电系统建设。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持续提升配电网承载多元化源荷开放接入、双向互动能力,支撑分布式新能源发展。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下分布式独立储能示范应用。常态化对承载力(可开放容量)为“红区”和“黄区”的县域进行分析,研提承载力提升措施建议。针对县域有可开放容量但部分设备级承载力受限的情况,及时加大相关设备的升级改造力度。各市、县(区)能源局主管部门要将电网企业配电网投资建设及改造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

七、严格项目退出机制。各市、县(区)能源局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项目梳理,及时退出抢占接网资源、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对已取得并网答复意见但备案超一年仍未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企业应报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后会同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由市能源局组织电网公司废止或核减项目规模,及时释放电网接入空间。

八、做好全周期安全管理。各投资主体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及运行维护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安全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能源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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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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