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光伏玻璃!四川明确6类禁止玻璃产能置换情形

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时间:2025-11-25 10:03:12

近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按照现行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已享受退出资金奖补(因职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的产能;备案、环评等审批手续不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平板玻璃产能。

(二)不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合规清单范围内的平板玻璃产能。

(三)能效达不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水平要求的平板玻璃产能。

(四)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产能(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五)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产能,或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产能。

(六)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拆除的或存在法院查封情况的平板玻璃产能。

原文见下:

关于印发《四川省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5〕8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优化玻璃产业布局、巩固去产能成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四川省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推进全省玻璃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健全玻璃行业长效管控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的通知》(工信部原〔2024〕206号),结合我省玻璃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平板玻璃项目。

第三条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产能置换。不得以建设特种玻璃、光学玻璃、汽车玻璃、电子玻璃等名义逃避产能置换建设平板玻璃生产线。以下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依托现有玻璃熔窑实施减污降碳、节能降耗、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协同处置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新建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第四条 新建生产线应当达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玻璃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水平应当达到A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平板玻璃产能。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按照现行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已享受退出资金奖补(因职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的产能;备案、环评等审批手续不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平板玻璃产能。

(二)不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合规清单范围内的平板玻璃产能。

(三)能效达不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水平要求的平板玻璃产能。

(四)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产能(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五)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产能,或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产能。

(六)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拆除的或存在法院查封情况的平板玻璃产能。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数量,严格依据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明确的产能确定,年产能天数按照300天计算。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超过两年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其产能于2025年12月底前可用于置换,2026年1月1日后将不能用于置换。

第三章 置换比例

第八条 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25:1和1: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界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国家《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界定。以下情形除外:

(一)同一法人同一厂区内产能置换比例为1:1。

(二)鼓励光伏压延玻璃项目通过产能置换予以建设。通过产能置换方式建设的置换比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该产能可用于再次置换。

(三)满足第九条情况的。

第九条 确因国家、省级的土地、交通、环保等规划或地级市总体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能且未享受退出产能资金奖补(因职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的项目搬迁,搬迁地在同一市(州)范围内,可按照1:1开展产能置换。

第四章 置换流程

第十条 产能受让企业制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附件1),并将产能置换相关资料报受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受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产能置换方案、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跨市(州)置换的,除满足第十二条情况的产能转出外,其他须由产能出让企业制定产能转出方案(附件2),并将产能转出相关资料报出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出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出让产能、产能转出方案、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公示产能转出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同一法人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转出可不报产能出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转出产能先停产,同时产能受让企业应与产能出让企业签订合同,要求产能出让企业签订承诺书(附件3),并确保产能出让企业主体设备按期拆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产能受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出让产能,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和承诺书,并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和承诺书前,将产能转出情况函告出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停产、确认企业完成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要求核实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产能置换(出让)方案及相关资料后,将产能置换(出让)方案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满足第十二条情况的,一并公示、公告承诺书。

第十四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建设地点,主体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能耗和排放总量,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二)产能转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地址,备案或核准文件,计划关停时间和计划拆除退出时间等。

第十五条 跨省新建项目且建设地在四川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前,应委托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般由政府、协会、企业、公众、媒体等代表组成,充分论证产能置换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区域发展要求。

第十六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拆除窑炉等主体设备,注销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拆分置换的,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最先建成的项目为准。企业利用原设备留作工业遗产(工业旅游)的,在确保不生产平板玻璃情况下,一事一议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

第十七条 产能置换方案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产能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一致,由受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方案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向社会公告。方案予以变更、撤销和失效的,符合要求的产能可以继续转出。

第十八条 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项目建设企业应完成备案和环评等手续,三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点火投产,逾期产能置换方案失效。

第十九条 已经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号)实施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点火投产;未完成的,2027年1月1日后产能置换方案失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所需资料。

(一)建成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文件、备案、环评、能评等文件,企业严格按照产能置换方案建设及不擅自改建的书面承诺。

(二)出让产能。出让产能生产线关停、拆除前后的照片(视频)以及企业永不恢复生产承诺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新(改)建项目建设进度、出让产能生产线关停和拆除情况等,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开展初步验收,并报请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验收。满足第十二条情况的,出让产能生产线关停和拆除情况由产能受让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开展现场验收,重点核实建成项目主体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产能等信息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出让产能生产线关停和拆除情况等。验收通过后,方可同意建成项目点火生产,并在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出让产能生产线关停和拆除情况。验收未通过的,责成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整改,整改到位后,再进行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在未落实产能置换、备案、环评、能评等要求前,擅自新(改)建主体设备。对未落实相关手续,擅自新(改)建的,企业要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及后果。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新增产能等行为,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建设,对发现违规新增产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协会、企业、公众、媒体等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属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要求项目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抽查,对于未按本细则要求执行的建设项目,及时撤销产能置换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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