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制电量≤90% 光伏增量项目执行期限12年

来源: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5-05-13 15:16:52

继山东下发机制电价规则之后,索比光伏网获悉,5月12日,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东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及《广东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规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文件显示,2025年中期将组织首次竞价交易,范围为2025年6月1日后投产、核准、备案的新能源项目,参与首次竞价的项目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投产。

竞价电量规模由广东省发改委、能源局确定,并在竞价前公布,申报信息包括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价等。

机制电量比例申报上限与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衔接,不高于90%。

竞价机制: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开展竞价交易。

根据新能源项目的申报电量比例,按照近三年同类型历史小时数、项目容量计算新能源项目申报比例对应的电量绝对值。将电量绝对值按新能源项目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

价格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优先方式确定排序,直至满足竞价总规模,竞价总规模内的新能源项目全部成交。

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申报比例全额成交。本次竞价交易的所有入选项目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的最高报价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为申报的机制电量比例。

执行期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的执行期限为海上风电项目14年、其他新能源项目1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竞价时申报的投产时间确定;已投产项目按照入选时间确定。

需要强调的是,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实际投产时间较竞价时申报投产时间延迟6个月以内,可保留竞价结果,实际投产日期之前合同覆盖电量自动失效、不予结算。延迟6个月及以上,则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并取消三年内该项目的竞价资格。

投产时未满足“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的光伏、风电项目,在满足“四可”要求前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予结算,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日期不变。

若新能源项目已执行机制电价仍登记参与竞价交易,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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