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光伏+”工程!广东清远力争2025年分布式光伏装机1.4GW

来源:晶澳蔚蓝发布时间:2025-01-04 08:34:57

1月2日,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

《方案》提出,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到2025年底,力争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达到140万千瓦;到2030年底,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达到350万千瓦以上。

同时 ,重点推进“光伏+园区”、“光伏+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光伏+交通”、“光伏+农村”等“光伏+”工程。

分布式光伏时代潮流中,晶澳科技紧跟政策导向,积极促进分布式光伏市场的稳步前行。公司致力于提供卓越品质的光伏组件与综合性的能源解决方案,助力分布式光伏项目高效接入电网,为分布式光伏主体提供更加全面的市场参与支持,推进能源结构的深刻变革,为实现碳中和愿景注入强大动力。

原文如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清府办函〔2024〕99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清远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8日

清远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9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协同的原则,按照尽用空间、就近并网、促进消纳、合理存储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为全面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提供重要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到2025年底,力争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达到140万千瓦;到2030年底,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达到350万千瓦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摸排可开发资源

对全市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进行摸排,重点对公共机构、公共设施、产业园区、交通运输设施、城市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进行调查,按照资源现状、类型、规模进行分类汇总,形成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潜力清单,为有序有效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提供数据支持。〔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进“光伏+”工程

1.“光伏+园区”。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落实省关于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的政策要求,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及周边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光伏+公共机构、公共设施”。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宜装尽装,推动新建建筑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系统,鼓励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推动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屋顶资源及其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做到“宜装尽装”。(市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光伏+交通”。推进交通领域绿色化改造,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港区、码头等交通运输场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地制宜构建综合交通枢纽“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推动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光伏“能装尽装”。(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光伏+建筑”。加快城市建筑光伏发展,在推进旧城改造中结合实际建设屋顶光伏,鼓励利用大型住宅区屋顶资源开发分布式光伏。探索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试点示范。支持连州市开展省级“光伏+建筑”应用试点探索,加快形成具有清远特色、助推城乡建筑风貌提升的试点经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光伏+农村”。按照“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和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同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开发模式

1.因地制宜选择投资开发模式。对于既有的各类园区、工商企业厂房,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对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的,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资源,采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采取“公司+镇村+农户”等模式,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开展整镇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以村集体物业设施、厂房屋顶等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展综合利用场景。在工业用电负荷大、分布式光伏开发条件好的园区,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鼓励利用自然人及村集体权属等物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需配置新型储能。(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清远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适用型技术产品推广应用。鼓励开发企业联合设备制造厂商、勘察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商等研究开发适合我市园区、公共机构、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市建筑、农村等各类型应用场景的分布式光伏建设通用技术产品以及定制化个性化技术产品。推动适用于源网荷储、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应用场景的新型储能产品研发制造和先进产品示范应用。(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项目管理

1.简化手续办理。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和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的,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在备案时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落实国家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工作要求。对在建筑物屋顶或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然资源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依据相关政策办理规划手续。(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清远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质量监管。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依法使用经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产品。落实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安全性等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清远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各地要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不得将配套产业等作为项目备案和开发建设的条件,不得通过要求企业引入外资或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等方式强制要求投资落地,不得强制企业采购地方制造产品。电网企业要公平无歧视向电源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业主提出的接入申请。(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清远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并网服务

1.提升消纳能力。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优先支持在具备可接入容量的地区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鼓励在消纳受限地区采取整体规划、统筹开发模式,创新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改善区域电网承载能力。电网企业要适时开展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以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市发展改革局,清远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接入服务。电网企业要及时受理分布式光伏项目接网,以就近消纳、就地平衡为主,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并与区域内电网建设发展、用电负荷增长相协调,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允许采用“分散开发、就近接入”“集中连片开发、汇集接入”等方式接入配电网。要优化并网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加快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清远供电局负责)

六)强化安全监管

1.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建立分布式光伏联合监管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工作,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以及电网企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管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清远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督促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产权归谁、责任归谁”的原则落实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汛防风、地质灾害等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电网企业要落实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后电网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输配电设备和线路的运行维护,及时排除电网安全隐患。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备案、设计、施工、运维的,或存在虚假备案、合同欺诈、无资质承建、超构筑物承载力建设、违规融资集资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收集汇总全市分布式光伏推进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困难,视情况组织召开推进会,研究解决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聚焦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全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既定目标顺利达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快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统筹推进机制。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电网消纳接入条件明确发展目标、实施节奏、建设模式和政策措施等,编制下一年度分布式光伏建设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政策宣传和解析力度,畅通咨询、投诉渠道,提升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推动分布式光伏与城乡建筑风貌协同发展,引导光伏设施与建筑整体造型、周边建筑物、人文景观风貌等相协调。严格遵守用地、用林、河湖管理等相关政策要求,严控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

四)落实支持政策。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取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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