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4〕962号)要求,切实推动用能主体积极开展绿电消费自愿认定工作,助力区内企业、园区绿色转型发展,支撑盟市掌握绿电消费底数,我委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并依据操作指南开展绿电消费自愿认定试评估工作,本次试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愿认定评估申请。自治区范围内具有申请意愿的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在本次申请期限内(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3日),依据操作指南提交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到各盟市发改负责部门,各盟市发改负责部门汇总后集中提交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超过本次申请期限提交申请的,将不再受理。
二、自愿认定评估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区内具有自愿认定评估需求的用能主体,免费开展绿电消费自愿认定评估服务。
三、自愿认定评估支撑。请各盟市发改负责部门通知辖区内具有申请意愿的用能主体;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为用能主体提供认定凭据,并配合做好核对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操作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操作指南.doc
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用好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提升自治区绿电消费水平,加快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涉及的绿电是指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电量。
本指南涉及的主体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盟市发展改革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具有绿电消费认定需求的重点用能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绿电消费认定以数量匹配、周期一致准则开展,即:实际消费可再生能源电量和持有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数量上相等,生产时间均在认定期限内。
第三条 认定对象在认定期限内实际消费的可追溯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
(一)自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自发自用电量;(二)获得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直供电量;(三)直接通过绿电交易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四)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五)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第四条 认定对象持有的在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绿证包括:
(一)自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在认定期限内的发电量核发的绿证;(二)通过代理购买或直接参与绿电交易,以及直接参与绿证交易获得的在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绿证,其中,不包括参与跨省区绿电交易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的绿证(自治区作为交易流向受端的除外)。为避免环境权益重复计算,对于已备案或已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发电量对应的绿证不纳入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五条 绿电消费认定管理工作采取自愿申请、第三方认定评估、政府服务监督的认定方式。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批次发布绿电消费自愿认定通知,各相关主体依照通知开展绿电消费认定活动,包括认定申请、认定受理、认定评估、认定及结果发布。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主体为自治区范围内具有绿电消费认定需求的重点用能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
第七条 申请主体需在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前提交认定申请,同时随附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提交方式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准,后期将依据申请数量,必要时可引入信息化手段辅助申请工作。
(一)认定申请表;
(二)发起认定申请的企业/园区/公共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认定期限内总用电量、绿电消费量、绿电来源、绿电生产时间的证明材料;(四)认定期限内绿证持有量、绿证来源、绿证对应电量生产时间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文件。 其中,电量证明材料包括电表读数记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关于电力数据的记录、能源统计报表、绿色电力消费凭证、交易结算证明,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电网企业正式发布的相关数据,以及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等。 第三章 认定受理
第八条 盟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绿电消费认定的材料接收、形式审查、受理和材料集中上报工作。
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真实性、时效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认定申请主体补充完善,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受理完成后,应于申请受理时间结束当日将全部申请材料集中上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认定评估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在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函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绿电消费认定评估。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为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定位于国家级咨询评估单位,在能源电力行业内具有丰富的咨询评估经验,具备与从事绿电消费认定评估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与管理能力。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起草绿电消费认定评估实施方案,协助解决绿电消费认定有关技术问题,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指南,公正、独立和有效地开展绿电消费认定评估,及时对认定申请主体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政策合规性、政策一致性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并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绿电消费认定评估报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评估负责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二)评估报告应叙述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就审核证据、审查内容和评估结论逐一进行描述;(三)评估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图片等资料。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评估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认定申请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在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绿电消费认定评估过程中,配合做好对认定申请主体提供电量信息和结算材料的核对工作。
用能企业、园区、公共机构按要求自愿申请绿电消费认定,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盟市发展改革委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材料释疑和补正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经审定的认定评估实施方案开展绿电消费认定评估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绿电消费认定评估报告并提交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认定及结果发布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绿电消费认定评估报告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形成认定结论并公示认定结果。
第六章 认定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绿电消费认定结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总体统筹,视具体情况应用于下列场景。
节能审查。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开展节能审查过程中,绿电消费认定结果,可作为企业能源强度降低承诺的参考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能源局关于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4〕963号),绿电消费认定结果,可作为存量高耗能企业和新上高耗能项目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承诺的依据。盟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内蒙古自治区盟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绿电消费认定结果,可作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的扣除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绿电消费认定结果,可作为第三方能源审计工作中可再生能源消费的证明依据。金融支持政策。依据自治区内金融机构和银行的相关政策,绿电消费认定结果可作为认定主体获得相关金融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绿电消费认定过程中,存在重点用能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认定资格。售电公司存在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负责绿电消费认定的工作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绿电消费认定评估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指南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略):
1. 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申请表
2.绿电消费自愿认定评估指标体系
3. 评估方法说明
4. 绿电消费自愿认定评估报告大纲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