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份终审《民事判决书》,标志着其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之间长达数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据悉,此案涉及的金额分别为6,535,647.00元和12,332,502.00元。
事件起因:易事达未能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等必要文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而金辰股份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直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这一案件历经曲折,最终迎来了法律的终审裁决。
根据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2024)苏民再 215 号,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5 民终 5359 号民事判决;
(2)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 0591 民初 2904 号民事判决。
案号:(2024)苏民再 216 号,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5 民终 5358 号民事判决;
(2)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 0591 民初 3212 号民事判决。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公司起诉易事达的判决书为“(2020)苏 0591 民初 32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
(2)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易事达起诉公司的判决书为“(2020)苏 0591 民初 29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易事达各项损失合计 6,223,702.00元;
(2)驳回易事达其他诉讼请求。
金辰股份在公告中明确指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这一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和市场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