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04-08 20:12:46 作者:Mr曹宇
来源:索比光伏网
支柱行业,尤其是能源支柱行业,不应该完全脱离政府调控而完全市场化。
来源 | 索比光伏网
作者 | 中国能源研究会新能源智能制造与应用技术专委会秘书长 曹宇
光伏破局思路之“强”
目前光伏PERC组件出口FOB价格约11美分/W,也陷入亏损局面。
当前低价,已经与中国光伏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毫无关联,只是因为中国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
笔者在此建议,主管部门应设立适当的光伏价格调控机制来给竞争降温的同时,助力光伏产业在未来可预期的四十年间,保持持久的产业韧性和企业生命力。
春节前笔者在跨年分享中提出:光伏产业破局思路在“高大强”三个字,“高壁垒”、“大市场”、“强约束”,这次先谈一谈对于“强约束”的理解。用政策实现公平。
光伏已今非昔比,政策应与时俱进
为什么管理思路需要升级
这是个很敏感的话题,每次提出来,都会被很多人反对,甚至被骂。
全球光伏大发展的二十年(2004-2024)、中国光伏大发展的十年(2013-2024)间,中央政府对于光伏的态度与定义,十年间出现了三次变化:
2004-2020
光伏是需要扶持的新兴产业,以2013年8月出台的光伏上网标杆电价为标志。
2020-2023上半年
与火电同价,光伏是实现碳中和的有力抓手,以2020年底中国宣布“双碳”目标为标志。
2023年下半年迄今
拉动经济发展,催生新质生产力的新支柱产业,以2023年8月总书记东北讲话中谈到用光伏振兴东北经济为标志。
而当“光伏=石油+煤炭+天然气”这一趋势逐步明朗的时候,我们政府对于这个产业的管理思路也应该随之升级。
支柱行业,尤其是能源支柱行业,不应该完全脱离政府调控而完全市场化。
新能源发展到一定阶段,获得它应有地位,能源监管,天然气谈判、石油谈判,都有官方的身影在其中,在能源体系中占比越来越高的新能源也理应被通盘考虑。
新能源国内国际应通盘考虑
作为一个依靠市场化和民营企业为主导发展的行业,从情绪上当然希望能够充分市场化来保证行业的活力。但单纯的市场化会让中国企业在目前“逆全球化”浪潮中任人摆布,如待宰羔羊,甚至有中国企业联合外国,反过来打压同胞企业的行为,损害行业整体竞争力。
因此,从政府层面上适度介入,鼓励中国企业更好的走出去,在中国企业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提供支持或反击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应该用政策:
●在遇到海外政策性风险时,帮助行业守住底线;
●调配资源,组织大生产;
●让光伏产业真正做到大而强,有足够的利润去进行长周期技术和产业储备,能把合理的利润留在国内而不是被不友好的国家抢夺。
这其中最典型的市场是印度和美国。这两个目前既离不开中国光伏组件,又不想让中国企业赚钱,同时也要保护本国企业,所以通过增加关税,把利润都拿到本国政府手里。
与其如此,不如针对这两个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把对方政府收取的这部分钱放到中国政府手里。
例如对待印度无理增加关税的问题上,可以有类似的如下举措:
●主动提升相关产品关税。
●其它领域的对等反击。
●限定最低出口价格等。
这些国家定关税,是以最大化限制中国光伏企业为目的,而非所谓的“贸易公平”。
如果能完全离开中国光伏制造,它们会毫不犹豫!所以关税可能是20%,也可能是200%,完全看本国企业和中国企业的差距。
任何一个大国都不可能把能源命脉放到他人手中,都要实现能源自主,即使组件不要钱,这些国家也会通过关税等手段,保护本国制造业。所以在低价销售中,中国没有获得任何好处。
对中国友好的市场,根本不需要这么低的价格;对中国不友好的市场,再低的价格都不被认可。对中国刚需且不友好的市场,为什么我们政府要放任企业低价甚至亏损卖给他们?有这些钱,补给友好国家不好吗?
对不友好国家心存幻想,也是一种不作为。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都不应该上演在新中国。何况,“与国”并不领情,过快降价让海外的渠道商损失惨重,而终端客户并未有过多感觉,因此适当管控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好事。
管控的边界在哪里
会迫使企业出走吗?
在目前海外投资大热的当下,政府会担心加强管理会进一步迫使中国光伏走出去,本国丧失竞争力?如干脆在他国投厂或以东南亚为跳板避开双面监管?
对此笔者的建议是:保持有竞争力的适当管控,保证不损害中国整体利益的底线,确保不越管越乱。
在行业产能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企业低价亏损抢订单,无可厚非,但要搞清楚一点,亏损到底亏得是谁的钱?
很大比例是地方政府和投资人的钱。近两年金融与地方政府对光伏行业推动很大,但也起了不少负面作用,如用不是企业自己的钱去过快扩张,打价格战等等。这些亏损出口的企业,实质上是在花政府和投资人的钱给国外市场做贡献。
用资金当武器可以,但不应该用别人的资金做武器。
亏在国内,肉烂到锅里;亏到国外,这就是不道德。
因此,建议管控的底线在于保证中国光伏产品出口不亏损,对于亏损竞争的企业,应该停掉资金支持,让行业整体保持可控局面。
建议如下:
●设立光伏产品出口价格和成本核查机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对于亏损出口的企业,减少银行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支持,并明确期限;
●对于贸易冲突较大的国家,引用欧盟限价模式,主动适当限制价格,寻求销量与价格平衡点,追求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