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适时推进未配置储能风电、光伏购买煤电机组容量机制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发布时间:2023-11-01 15:38:22

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煤电机组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中提出:适时推进省内未按规定配置储能的风电、光伏等不具备调节性能电源购买煤电机组容量机制。

随着新能源为主的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推进,更多新能源的消纳意味着煤电的调节性和可靠性越来越重要。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推动开展各类可靠性电源成本回收测算工作,煤电等可靠性电源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较低的地区可结合测算情况,尽快明确建立容量补偿机制时间节点计划和方案,探索实现可靠性电源容量价值的合理补偿。

此次四川省文件指出:煤电机组严格执行现行煤电电量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电量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全省煤电机组固定成本、核价与近5年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差额等因素,建立容量补偿机制,补偿标准为90.3元/千瓦·年(含税)。条件具备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容量电价。

各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根据全省统一的容量补偿标准、自身装机容量计算。各煤电机组年容量电费=容量补偿标准×额定装机容量。

容量电费分摊: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原则上全部作为系统运行费,由全省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等比例分摊。

根据四川电网工商业电量规模,系统运行费标准为4.2厘/千瓦时。

原文件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煤电机组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省统调公用煤电机组(以下简称“煤电机组”,名单详见附件)顶峰调节、备用兜底作用,支撑清洁能源消纳,保障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支撑调节煤电机组建立容量补偿机制有关精神,现就建立我省煤电机组容量补偿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量补偿标准

煤电机组严格执行现行煤电电量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电量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全省煤电机组固定成本、核价与近5年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差额等因素,建立容量补偿机制,补偿标准为90.3元/千瓦•年(含税)。条件具备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容量电价。

二、容量电费计算

各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根据全省统一的容量补偿标准、自身装机容量计算。各煤电机组年容量电费=容量补偿标准×额定装机容量。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根据煤电机组容量补偿机制相关规定,按月向煤电机组支付容量电费(年容量电费月均值)。

三、容量电费分摊

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原则上全部作为系统运行费,由全省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等比例分摊。根据四川电网工商业电量规模,系统运行费标准为4.2厘/千瓦时。适时推进省内未按规定配置储能的风电、光伏等不具备调节性能电源购买煤电机组容量机制。

四、其他事项

(一)严格考核机制。煤电机组未能按照调度指令提供可调用容量(包括非计划停运等,不可抗力、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除外),月内发生两次的扣减次月容量电费50%、发生三次的扣减100%,自然年内累计发生6次及以上的,视情终止其获取容量补偿的资格。

(二)做好费用清算。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对煤电机组近5年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数进行校核,结合发电成本变化情况,对容量补偿费用偏差进行清算;对系统运行费用与容量电费收支偏差进行清算。

(三)加强数据归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认真组织开展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调度运行情况统计报送、政策解读等相关工作;对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支付、系统运行费收入等情况须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相关规定,统计各煤电机组根据调度指令运行情况,按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后续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统调公用煤电机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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