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化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工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经监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附件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2022年6月9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售电公司管理总体原则
(一)依据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和运营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售电公司,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退出、运营管理、保底售电和信用监管等业务环节。
二、售电公司市场注册
(一)注册受理范围
拟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需按照拟确立售电服务关系的电力用户所在供电经营区,分别在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二)注册申请条件
售电公司申请注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资产要求外,暂应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的要求,后期视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以及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3.专业人员
(1)售电公司应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管理人员和5名中级职称管理人员,技术职称专业须为电力、经济、会计类等相关专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及以上配电业务相关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以及符合配电业务调度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
4.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售电公司应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设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鼓励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接入电力交易平台。在其他地区连续开展一年以上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其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电力交易平台。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具备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以及技术支持系统。
5.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6.其它。(1)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后独立经营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合同转让交易除外)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2)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三)注册申请材料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需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对应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注册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备电力销售、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事项。如遇工商部门对经营范围目录进行调整,导致上述业务事项无法列明时,售电公司可选取相近的业务事项列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2.信用承诺书。按照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 。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4.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售电公司需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银行进行企业基本账户设立。
5.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售电公司需向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提出查询申请。
6.企业资产总额证明材料 。(1)对于成立时间满6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3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1年的审计报告,或近6个月的验资报告(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2)对于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需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
7.专业人员清单及证明材料。售电公司需提供本企业全职在职员工清单,以及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和职称证书。其中,社保应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4类,社保缴费记录须由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社保机构出具或确认。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售电公司重复任职。
8.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售电公司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自有或租赁(含无偿使用,下同)商业地产产权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照片。其中,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需在1年及以上。
9.技术支持系统证明材料。在接入电力交易平台前,售电公司需提供具备相关市场化售电业务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证明材料,包括安全等级报告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平台功能截图,对于购买或租赁平台的还需提供剩余有效期在1年及以上的购买或租赁合同。
10.其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四)注册申请流程
售电公司按以下流程注册成为市场主体:
1.线上申请注册。售电公司登录对应的电力交易平台,在线上提交注册申请,按平台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材料。
2.电子材料审核。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后,原则上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查,并在满足注册条件后启动售电公司的注册流程。对于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应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
3.现场材料核验。电力交易机构在完成对售电公司电子申请材料的审核后注册信息公示前,应与当事人开展原件核对工作。
4.注册信息公示。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5.公示异议处理。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1)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人员等变更而产生异议,售电公司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2)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售电公司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电力交易机构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自治区工信厅。
6.注册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自治区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或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
(一)注册信息变更分类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包括重大信息变更和一般信息变更。其中,重大信息变更包括:
1.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2.企业控制权转移,因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资产总额发生超出注册条件所规定范围的变更。
4.企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变更。
5.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
(二)注册信息变更流程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其中,发生重大信息变更的售电公司,需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更新相关材料后,申请重新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间不能参与新的市场化交易,已达成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可继续执行。
四、售电公司运营
(一)运营基本条件
1.售电公司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需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于每年3月底前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需要,可启动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的核验。核验结果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中国”网站等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年度审查次数根据售电公司的信用评级或入市时长确定。
2.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征得自治区工信厅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需再次提交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二)运营模式
1.售电公司在电力批发市场中,与发电企业形成购售电关系;在电力零售市场中,与电力用户形成购售电关系。
2.经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协商一致,在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绑定业务受理期限内,任何一方均可在电力交易平台中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确立申请,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
3.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绑定确认后,电力用户已注册户号下的全部市场化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4.与多家不同行业电力用户建立零售服务关系的售电公司,继承代理电力用户所属交易属性,分别参与相应中长期市场交易并进行结算。
5.为促进售电市场有序竞争,蒙东地区同一投资主体所属售电公司,其代理售电规模(包括保底售电服务电量,下同)不应超过整个蒙东地区省内全部市场化交易电量(不含电网代理购电部分)的30%;蒙西地区同一投资主体所属售电公司,其代理售电规模不应超过蒙西地区省内全部市场化电量(不含电网代理购电部分)的10%,后期视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三)合同管理
1.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后,即视同电力用户不从电网企业购电,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关系不变。电网企业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供用电合同模板的修改、更新工作。
2.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应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不再签订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的三方合同。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与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相关条款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为准。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签署完成前,原供用电合同相关条款继续有效。电力交易机构将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零售服务关系信息,统一推送给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
为保障业务流程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国网蒙东电力经营区的售电公司需会同电力用户,及时赴用户所属供电单位(旗、县、区供电公司)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最迟签订完成时间不得晚于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与电力用户绑定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蒙古电力集团经营区的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由电力用户所属供电单位(旗、县、区供电公司)在明确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零售服务关系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并将协议提交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备案,作为建立售电代理关系执行依据。自治区内的各供电单位应积极配合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签订工作,若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发现有无故拖沓办理等破坏自治区营商环境的行为,售电公司或者用电企业可向交易机构进行反映,由交易机构向自治区工信厅报备。
3.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按照月为最小单位签订双方购售电合同(直接交易委托协议,下同),合同模板分别由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发布,并报自治区工信厅备案。现阶段,为促进自治区售电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售用双方也可按照自然年为周期签订合同,其中代理合同生效时间以系统代理关系建立时间为准。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力用户企业名称、电压等级、营销户号、合同期限、费用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电力用户偏差电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内容的平台录入和确认工作,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双方约定内容,组织开展零售市场结算工作。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需对线上、线下合同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出现不一致时,电力交易机构将以平台线上录入确认内容为准进行结算,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4.售用双方代理关系建立、解除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存续等相关事宜,按照蒙西、蒙东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细则执行。
5.用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可根据市场政策变化,协商修改代理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变更补充确认书,进行代理关系、条款内容等修改。
6.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应考虑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和阻塞费用等费用,相关盈亏由售电公司承担。
7.蒙东地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需按照电力交易机构有关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零售合同电量(含对应时段等信息)的申报与确认工作。
8.对于变更注册信息的售电公司,公示无异议完成变更后,需根据需要重新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或签订变更条款确认书。
(四)结算管理
1.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出具售电公司及零售电力用户的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进行零售交易资金结算,对售电公司批发、零售价差收益、偏差考核等进行资金结算。考虑蒙西电力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在零售市场建设过渡期间,蒙西市场结算依据可包含代理费、不平衡资金,其中不平衡资金分摊返还至售电公司,鼓励售电公司和代理用户之间约定不平衡资金的分摊方式,交易中心机构可按照售、用双方约定的分摊方式开具结算依据。
2.售电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对零售用户未完成零售合同电量导致的零售市场负偏差考核费用进行自主免除。
3.售电公司应发挥市场资源整合作用,建立余缺调剂平衡机制,降低售电代理电量偏差。确因政策调整、电网运行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电量偏差的,可以按照相应原因申请对偏差电量进行免考核,由交易机构收取免考核申请并按申请原因分类汇总梳理之后报自治区工信厅。
(五)履约保函(险)管理
为提升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市场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售电公司交易欠费风险,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拟定售电公司履约保函(险)管理制度,经相关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工信厅备案。
1.履约保函(险)相关方。 电力交易机构是履约保函(险)的管理方,负责履约保函(险)的接收、管理、退还、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履约额度跟踪和通报等;售电公司为履约保函(险)的提交方,负责根据本企业售电量规模,按照相关标准提交履约保函(险);与售电公司签署资金结算协议的电网企业为履约保函(险)受益人,在售电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时,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申请使用履约保函(险)。
2.履约保函(险)开具要求。履约保函应由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许可证、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商业银行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险应由依据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公司法人且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出具。为保障资金支付效率,履约保函(险)必须为见索即付品种,且售电公司在同一时间内仅可选择同一家开具方提供的履约保函(险)。
3.履约保函(险)金额标准。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险)收取工作能够顺利落地,现阶段,电力交易机构暂按0.8分/千瓦时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200万元),确定售电公司批发、零售市场的最大电量额度,具体按照交易机构制定细则对应执行。随着市场建设的不断深入,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可就提高或者降低履约保函(险)收取金额标准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工信厅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是否变更履约保函(险)收取金额标准。
4.履约保函(险)使用要求。在完成售电公司欠费情况的对外公示后,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电网企业履约保函使用申请,向履约保函(险)开立单位出具原件,要求支付款项,同时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说明售电公司欠费情况,并做好相关信用管理和交易工作。
在使用履约保函、保险时,若售电公司所交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以支付应缴相关结算费用,售电公司需根据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
5.履约保函(险)额度跟踪。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动态监测售电公司运营履约额度与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险)额度,定期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险)额度不足时,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缴。售电公司应在接到电力交易机构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足额履约保函、保险,满足市场交易信用要求。如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超过规定标准,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退还多缴的履约保函。
6.履约保函(险)拒缴处理方式。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险),经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1)取消其后续交易资格;
(2)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
(3)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4)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自治区工信厅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
7.退出后保函管理。考虑市场化电费差错退补有滞后性,电力交易机构在售电公司退出后保留其履约保函6个月,期满退还。履约保函在退出后6个月内失效的,或售电公司在退出后6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需取回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需与其股东、上级单位或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协商,由第三方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并经过公证的承诺书,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后退还其履约保函。
五、售电公司退出
(一)退出分类
售电公司市场退出,主要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其中,自愿退出指售电公司因自身原因或其它原因,主动要求退出电力市场,注销市场注册的行为;强制退出指售电公司违约、违反相关规定等原因,被动退出电力市场被强制注销注册的行为。
(二)强制退出条件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工信厅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或东北监管局调查确认后,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2)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且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3)发生欠费行为且未按期整改的。
(4)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5)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的。
(6)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的。
(7)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
(8)出现市场串谋、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散布不实市场信息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9)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购售电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定为售电公司存在诈骗等行为的,或经司法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裁定伪造公章等行为的。
(10)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退出流程
1.强制退出流程。在自治区工信厅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应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自主协商期满,合同购售电各方就合同解除未协商一致的,由电力交易运营机构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以转让、拍卖等方式转给其他售电公司;经合同转让、拍卖等方式仍未完成处理的,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终止履行,零售用户可以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否则由保底售电公司代理该部分零售用户,并按照保底售电公司的相关条款与其签订零售合同,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2.自愿退出流程。售电公司可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明确退出原因和计划的终止交易月。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购售电合同由该售电公司继续履行,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对于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将退出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 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在电力交易运营机构协调下,自愿退出售电公司应在终止交易月之前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购售电合同各方就合同解除未协商一致的,须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直至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各方同意终止履行。对继续履行购售电合同确实存在困难的,其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要求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对购售电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3.注销平台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市场主体目录删除, 向自治区工信厅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或东北监管局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拟退出售电公司退出前需结清市场化电费和交易手续费。电力交易机构注销售电公司的电力交易平台账号,但保留其历史信息。
六、保底售电
(一)保底售电公司确定
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自治区工信厅确定。原则上所有售电公司均可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并向市场主体公布。
保底售电公司需将保底售电业务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将相关价格水平、盈亏情况上报自治区工信厅。
(二)保底售电启动条件
1.存在售电公司未在截止期限前缴清结算费用。
2.存在售电公司不符合市场履约风险有关要求。
3.存在售电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出市场,其购售电合同经自主协商、整体转让未处理完成。
(三)保底售电服务内容
确认启动保底售电服务后,电力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保底售电公司、拟退出售电公司,以及拟退出售电公司的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保底售电公司从发出通知的次月起,承接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服务,其保底服务对应的市场化交易单独结算。电力用户执行保底零售价格,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暂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后期由自治区工信厅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由自治区工信厅根据电力市场实际价格及保底成本确定分时保底零售价格,并定期调整。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户数量不确定导致的成本上升、极端因素导致的风险成本等。原则上,保底电价不得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倍。
(四)电网企业兜底服务
若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五)其它事项
1.执行保底零售价格满一个月后,满足直接交易条件的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参与批发市场或者与其他售电公司(包括保底售电公司)协商签订新的零售合同,保底售电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2.因触发保底服务对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造成的损失由拟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3.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若无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可由自治区工信厅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以转让、拍卖等方式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未能处理好购售电合同相关事宜的,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依规制定售电公司保函、保险偿付相应市场主体的方案,电网企业按方案完成函、保险使用、偿付工作。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七、售电公司信用监管
(一)信用评价领导与实施机构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在国家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自治区工信厅进行授权后,由电力交易机构和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免费组织开展。
(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
依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依托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建立电力交易机构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双向共享。
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电力交易机构应立即通知售电公司限期整改,售电公司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交易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自治区工信厅同意后予以强制退出,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售电公司监管
自治区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或东北监管局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自治区工信厅对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间发生的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对其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或东北监管局对售电公司执行交易规则、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其他要求
(一)本办法内容与自治区其它相关政策存在不同的,按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二)有关各方要加强对本通知的宣传引导,电力交易机构要加强对文件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跟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三)请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加快研究建设零售市场相关机制。请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一步完善批发和零售市场的衔接机制。
(四)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自治区工信厅进行反馈。
附件2
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
(市场成员名称),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售电/配售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资产总额: ,供电电压等级 千伏(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供电范围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
本企业严格遵循国家/ 省(区、市)参与电力市场的各项注册条件,严格按要求配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人员、技术条件,自愿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本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3.本企业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拥有1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和3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为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4.本企业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本企业将按时办理完成和正确使用电力交易平台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保障账户和电力交易平台数据安全。
6.本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同意电力交易机构对我单位满足注册条件的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信息和证明材料对外公示,并保证公示和提交的材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7.本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则已全面了解,知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交易机构有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8.本企业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信息。
9.本企业严格参照国家/省(区、市)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0.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按要求提供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和信息,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11.本企业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或东北监管局、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则,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职责义务。本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售电公司须对1—12条内容作出承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1—12条基础上还须对以下13—19条内容作出承诺:
13.本企业承担经营区域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14.本企业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相关用电管理。
15.本企业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经营区域内配电网,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负责经营区内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16.本企业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和管理人员。
17.本企业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18.本企业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19.本企业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和相关惩戒措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承 诺 时 间 :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