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光互补项目用地需关注的几个特殊法律问题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发布时间:2022-04-05 21:34:09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确定,光伏项目投资再次成为资本市场的香饽饽。复合型光伏项目把光伏和农林牧渔业相结合,在高效利用空间的同时,输出了绿色能源,因此我国针对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在现有土地管理法规体系下,作出了特殊政策安排。渔光互补作为复合型光伏项目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用地问题较一般光伏项目更为复杂,本文将主要结合我们在广东省的项目实务经验,分析渔光互补项目需关注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 、渔光互补项目用地的基本要求

渔光互补项目属于复合型光伏项目的一种形式,一般是指渔业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在鱼塘水面上方架设光伏板阵列,光伏板下方水域可以继续进行鱼虾养殖,继续保持原有土地用途,光伏阵列还可以为养鱼提供良好的遮挡作用,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模式。与一般光伏项目一样,渔光互补项目的用地可以分为四类区域,即光伏方阵用地、变电站和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道路用地。

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5号文)、《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8号文)和《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31号文)的规定,复合型光伏项目的用地政策呈现出逐步明朗的趋势。5号文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而8号文规定,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31号文规定,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其光伏方阵在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时无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从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后,部分地区已经对复合型光伏项目可使用的农用地范围进行了限制,例如,在山东、广东等地区已不得使用耕地开展复合型光伏项目。

二、鱼塘承包经营期限是否可以自动续期问题

根据前述规定,在采用渔光互补的模式下,光伏方阵用地一般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项目所涉的鱼塘一般租赁的模式有三种,一是鱼塘还未发包,直接由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包给项目公司;二是鱼塘已经由集体内部成员家庭承包,项目公司与该承包户、村委签署补偿协议及转租协议;三是鱼塘已经由集体外其他第三方承包,项目公司与第三方、村委签署土地流转合同。

若采用第一种模式,直接通过村委发包,并经过法定的民主表决程序,各方的权利边界都较为清晰。但是,若采用第二、三种模式,光伏组件区所涉鱼塘已经发包,涉及鱼塘的二次流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项目公司需确保本集体组织其他成员放弃优先权。此外,若鱼塘的剩余承包期限无法覆盖光伏项目的生命周期,在鱼塘剩余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户的承包合同能否自动续期,存在不少的争议。

第二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对土地承包续期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耕地、林地还有草地都可以延长,但法律并没有规定鱼塘是否可以自动延长。此外,前述法律规定的自动续期,均只限于家庭承包的方式。从广东地区司法实践的角度,也是不支持鱼塘承包合同可以自动续期的。

 


 

鉴于鱼塘较其他一般农用地的经济效益更高,其土地承包及租赁较为活跃,项目投资主体在开发渔光互补项目时,应特别留意鱼塘的流转手续及流转期限。

三、涉水审批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在复合型光伏项目中,不少项目投资主体都会在当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林地等情况进行套图核查。但是,渔光互补项目存在涉水的特殊性,其涉水用地合规需重点关注。防洪评审意见、水土保持批复等水务部门的常规审批文件,项目投资主体一般都会予以落实,但仍有以下几个问题容易被忽略。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笔者曾办理多个能源项目涉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但未进行建设方案审批的案件,这些项目在后续运营过程中,由于没有取得涉水建设方案,在后续项目改扩建过程中,无法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给项目运营造成重大困难,因此项目投资主体应当特别关注涉水建设方案问题。以广东省为例,涉水建设方案审批的相关法律依据可详见《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兴建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上述规定,如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或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项目,需报送相关建设方案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建设方案未获得批准就先行开工建设的,项目存在被拆除的风险。另需注意的是,广东省水利厅在2017年曾发布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52 号)(以下简称52号文),并对涉水光伏项目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其明确要求:(1)涉河、涉水库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2)严格控制涉河、涉水库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对在河道行洪断面、水库正常蓄水范围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同意,以确保河道、水库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3)严格查处涉河、涉水库光伏发电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认真排查在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已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已建、在建项目和未批先建的项目。

据我们了解,在52号文出台后,广东地区的涉水光伏项目的建设方案较难获批通过。因此,我们一般建议渔光互补项目的投资主体在投资前应前往水务局套图核查项目选址是否涉及上述特殊区域,如确实涉及的,应提前避让。

四、 是否需要办理渔业养殖许可问题

8号文要求省级能源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及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从2017年开始,各地陆续出台配套政策明确光伏复合项目的认定标准。根据已出台的政策,其规范内容大多集中在建设高度与间距等技术角度,而并未针对“复合”项目提出特定要求,这也导致各地在判定项目是否属于“复合光伏项目”及是否可以享受相应政策优惠时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就渔光互补项目而言,其农业部分主要涉及渔业养殖,为了确认渔光互补项目的“复合性”,一方面应当获得农业部门的农业实施方案备案,另一方面在项目运营期,项目公司需根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渔业养殖许可。当然,项目公司也可以将通过出租或其它方式将鱼塘交由其它主体进行养殖,由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养殖许可。

关于渔业养殖许可办理问题,《渔业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对此部分鱼塘是否需要办理养殖许可存在一定争议,各地实务操作不一,根据我们的经验,广东省多地均要求办理养殖许可证。

五、结语

在用地紧张的东部及南部地区,渔光互补项目作为复合型光伏项目的一种,在用地方面有天然的优势,但是,与此同时,此类项目用地模式较为特殊,需要考虑的法律政策问题更多,且各地实务操作不一,如何确保渔光互补项目的用地合规性更加值得关注。有关企业在投资开发或并购渔光互补项目时,应当提前了解当地法律政策,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对项目用地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调,确保地块具备建设条件,充分防范风险。

责任编辑:qypsolarbe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国电投江苏13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拟获批来源:江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10-09 10:14:36

国家电投江阴璜土利港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拟获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该项目由无锡兴港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总投资4.9亿元,位于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璜土镇及利港街道多个行政村(社区),采用“水上光伏、水下养殖”的渔光互补模式。项目直流侧装机容量153.1152MWp,交流侧并网容量130MW,共设52个光伏子系统,使用720Wp单晶硅双面组件,实行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项目原已于2025年7月取得行政审批,计划2026年12月竣工,2025年11月已开工;因建设过程中光伏区部分用地租赁调整导致位置变动,构成重大变动,故按程序重新报批环评。

江苏盐城市兴悦420MW渔光互补项目并网来源: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发布时间:2026-10-09 09:17:33

江苏盐城市兴悦42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于9月30日正式并网发电。该项目位于响水县灌东盐场,占地约8000亩,总装机容量420兆瓦(交流侧),采用“光伏+渔业”复合开发模式,实现水面空间立体利用——上层发电、下层养殖。通过三维精细化设计与多维度优化,涵盖光伏布置、集电线路、升压站集约化及预制舱防护等环节,显著提升工程效率与土地利用率,使亩均净利润从1300元增至1.5万元。项目年上网电量约6.1亿度,可节约标煤19.1万吨、减排二氧化碳47.7万吨,同时减少水面蒸发、节约淡水资源,对推动盐城绿色能源转型和国家“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支撑作用。(199字)

中企在阿塞拜疆投资建设的大型光伏项目正式并网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6-09-23 08:55:35

由寰泰能源投资建设的阿塞拜疆戈布斯坦100兆瓦光伏电站于9月16日在巴库正式并网。该项目位于加拉达格区,安装约20万块太阳能电池板,配套建设一座110千伏升压站,年发电量预计达2亿千瓦时,可节约天然气约4500万立方米、减少碳排放约9.7万吨。作为中阿能源合作的重要成果,项目恰逢两国自2025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后务实合作深化期。阿塞拜疆总统阿利耶夫在并网仪式上肯定可再生能源合作成效,强调该领域已成为双边合作亮点,并表示欢迎更多中国企业赴阿投资绿色能源项目。此举亦契合阿方加速能源转型、提升绿色电力出口能力的国家战略。

中核汇能海南昌江海尾镇90MW渔光互补项目并网来源:中核汇能海南公司 发布时间:2026-09-23 08:49:16

中核汇能海南昌江海尾镇9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于9月22日一次性倒送电成功,实现首批并网发电。该项目位于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是海南省2026年度重大项目,采用“水上发电、水下养殖”模式,针对海南高温、高湿、高盐雾及强台风气候特点,创新应用50米以上大跨度高净空柔性支架和专项抗台风设计,在保障渔业生产空间的同时提升水域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过程中克服土地征租难、地质复杂、台风强降雨等挑战,严格落实“六大控制七个零”工程管理要求,确保安全、质量与进度协同推进。项目年发电量约1.1亿千瓦时,可节约标准煤3.36万吨、减排二氧化碳9.21万吨,对优化海南电源结构、支撑清洁能源岛建设及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具有示范意义。(198字)

三峡江苏泰州海陵100兆瓦渔光互补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来源:中国三峡能源 发布时间:2026-09-20 09:34:15

9月18日,三峡集团江苏泰州海陵100兆瓦渔光互补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依托当地鱼塘、蟹塘等水域资源,创新采用“水上光伏发电、水下生态养殖”的复合利用模式,在同一地块同步实现能源生产与水产养殖,提升土地空间利用效率。投运后,预计年均发电量达1.49亿千瓦时,可节约标准煤约4.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2.26万吨,兼具显著的经济与生态效益。作为三峡集团服务“十五五”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实践,该项目将有力支撑泰州市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后续,项目团队将持续推进精益化运行管理,助力江苏区域能源保供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能建中标!两项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勘察设计来源:中国能建中电工程 发布时间:2026-09-16 09:13:01

中国能建中电工程江苏院近日中标江苏仪征陈集、刘集(各100兆瓦)及盐城大丰王竹(160兆瓦)三个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分别位于仪征市陈集镇、刘集镇和盐城市大丰区,属江淮及沿海区域规模化渔光互补示范工程,采用“水上发电、水下养殖”复合开发模式。其中,仪征两项目共利用坑塘水面约4000亩,大丰项目利用沿海滩涂坑塘约3000亩,有效盘活闲置水面资源。建成后,年均发电量分别为2.7亿度和2.2亿度,有助于优化区域电源结构,推动光伏发电与水产养殖协同增效,支撑绿色低碳发展和乡村振兴,兼具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198字)

广州发展:拟投资8.53亿元建设200MW渔光互补项目来源:广州发展 发布时间:2026-09-01 09:15:18

广州发展于8月31日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约8.53亿元,在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建设南靖山城20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项目采用“水上发电、水下养殖”的复合利用模式,规划光伏装机容量200兆瓦,并配套建设20兆瓦/40兆瓦时储能系统及一座220千伏升压站。目前,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电网接入批复,具备开工条件。此举旨在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业务规模,加快在福建省的市场布局,推动清洁能源多元化发展。

广州发展:拟投资8.53亿元建设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来源:金融界 发布时间:2026-08-31 07:11:57

广州发展(600098.SH)拟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新能源集团,投资约8.53亿元建设南靖山城20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项目选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采用“水上光伏、水下养殖”的复合开发模式,规划总装机容量200兆瓦,并同步配套建设20兆瓦/40兆瓦时储能系统及一座220千伏升压站。目前,项目已取得政府备案许可和电网接入批复,具备开工条件。此举旨在加快公司新能源业务布局,扩大清洁能源装机规模,并首次实质性拓展至福建省市场,推动区域绿色能源结构优化与可持续发展。

发电超2800万千瓦时 大唐海安墩头77.4MW“渔光互补”项目运行良好来源:海安市 发布时间:2026-08-26 13:48:08

大唐海安墩头77.4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于2024年6月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依托1400亩鱼塘水域,采用“水上光伏发电、水下生态养殖”立体开发模式。项目总投资3.4亿元,截至8月上旬累计发电超2800万千瓦时,预计年均发电9000万千瓦时,可节约标准煤约3万吨、减排二氧化碳超8万吨。其并网流程规范高效,经逆变、升压至110千伏后接入电网;同步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建成智能监测与管控系统,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项目不占耕地、不破坏生态,盘活乡村闲置水域资源,为5个村集体提供稳定租金收益,并带动本地村民就业,助力乡村振兴与区域绿色低碳发展。(199字)

江苏12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签约!来源:中节能太阳能华东区 发布时间:2026-08-26 08:22:45

8月20日,江苏如皋市吴窑镇人民政府与中节能太阳能华东区正式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共同推进“中节能如皋吴窑12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采用“水上光伏发发电、水下渔业养殖”的复合开发模式,旨在高效利用当地坑塘水面资源,在保障清洁能源供给的同时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实现新能源开发与农业生产的协同增效。项目由中节能(长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该公司隶属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成立于2015年,专注于各类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成功实践地面、水面及滩涂等多种光伏应用场景。(198字)

河北华电廊坊安次东沽港150MW光伏项目建设用地获批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洋局) 发布时间:2026-08-18 14:34:09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于8月17日正式批复同意河北华电廊坊安次东沽港150兆瓦光伏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该批复明确,批准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共计0.9952公顷,不涉及耕地;土地将以出让方式供应,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位于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区域,属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建成后将提升当地清洁能源供给能力。此次用地获批标志着项目前期关键审批环节完成,为后续开工建设奠定基础。批复依据国家及河北省关于能源项目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强调依法依规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所需合理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