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光伏大硅片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示范基地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意见明确,原则同意该项目所报节能报告。
意见指出,该项目年耗能总量折合标煤12475.81吨(电当量值按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计)、25855.20吨(电等价值按0.328千克标煤/千瓦时计)。项目建成运行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完成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
意见还提出,该项目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3.54tce/百万片、电耗12万kW·h/百万片、水耗1278t/百万片。评估认为,《节能报告》计算能耗指标基本准确,单位产品电耗、水耗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 年本)》能耗限值要求,项目总体能效水平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据了解,光伏大硅片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示范基地项目业主为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永祥路100号。该项目年产单晶硅片5.3亿片;项目租用四川永祥硅材料有限公司101厂房、102仓库及103污水处理站,建设生产线及安装生产设备。总建筑面积12732.59平方米。该投资规模为18300万元,建设工期为7个月。
此外,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
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大硅片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示范基地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川发改环资函〔2021〕585号)
乐山高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光伏大硅片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示范基地项目及节能报告的请示》、《光伏大硅片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示范基地项目节能报告(修订版)》以及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关于报送光伏大硅片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示范基地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川工咨成果〔2021〕282号)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所报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103-511112-04-01-180138)。
二、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耗电6523.35万千瓦时、蒸汽47131.2吨;自来水67.71万立方米(耗能工质,不计入总能耗)、压缩空气2016.58万立方米(耗能工质,计入电耗)。项目年耗能总量折合标煤12475.81吨(电当量值按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计)、25855.20吨(电等价值按0.328千克标煤/千瓦时计)。项目建成运行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完成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
三、能效水平。该项目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3.54tce/百万片、电耗12万kW·h/百万片、水耗1278t/百万片。评估认为,《节能报告》计算能耗指标基本准确,单位产品电耗、水耗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 年本)》能耗限值要求,项目总体能效水平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鉴于自动粘棒线、切片机、插片清洗机、分选机、水煮脱胶机、水泵、风机、空压机、变压器等耗能设备在生产及辅助系统中的能耗比例大,项目业主及设计单位下阶段设计中,应根据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要求,按照项目设备选型原则,进一步优化主要耗能设备的选择。通用设备节能技术应选择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型号设备及技术,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须达到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细化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设计,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5号令),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并将能耗监测数据接入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平台。
五、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能耗品种、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产能规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电、天然气、煤等主要能源品种消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我委审查。
六、乐山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施重点工程节能改造、优化产业结构等措施,确保项目建成运行不会影响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
八、请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同时,请四川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九、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附件:光伏大硅片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示范基地基本概况表
附件
光伏大硅片研发中心及智能制造示范基地基本概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