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要求,所有新增光伏项目应确保2022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并提出“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新能源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成本,需要市直国土、环保等部门为申报项目提供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手续,由牵头部门统一向有关部门发函办理”等优化营商环境、帮助开发企业减轻负担的做法。
根据增量项目优选评分标准,在二类资源区配置15%以上、三类资源区配置10%以上、连续储能时长2h以上的项目可得该项满分,以此达到“优先支持电源点侧配置一定规模储能装置的项目”的目的,但并未作为保障性并网项目的强制要求。同时,鼓励采用林光、渔光、农光、牧光、矿山治理、山体修复等方式进行土地综合利用。
以下是政策原文,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