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7日。
原文如下:
《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持光伏发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要求,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起草了《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邮编11003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nshyc@163.com。
附件:《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明确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沿海各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持光伏发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要求,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光互补用海规划和项目选址
我省是海洋渔业大省,围海养殖空间广阔,围海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的渔光互补用海模式,互补性强、兼容性高,有利于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益,符合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要求。
1.沿海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部门密切配合,依据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论证,统筹安排,利用已确权养殖用海区域,合理规划渔光互补海洋功能区域。
2.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沿海各地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需要,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标准,节约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积极稳妥探索渔光互补用海管理,既要避免“一刀切”,更要防止盲目圈占海域。
二、渔光互补项目用海审批
3.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应按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的形式办理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审批,依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确定审批权限。光伏方阵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水下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分别按照《海域使用分类》《海籍调查规范》相关规定界定用海范围、面积。光伏方阵申请用海应在已确权围海养殖用海界址范围内。
4.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电力工业用海的相关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重点论证项目用海必要性、选址(线)合理性、用海方式和布局合理性以及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等方面。
沿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必要时,应征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在协调一致且可以有效避免相互影响的前提下,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同围海养殖用海,实施分层设权管理。渔光互补项目申请用海时,需提交利益相关者协调协议。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申请人应与养殖用海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处理好权属关系、使用年限、作业安排及利益补偿等有关事项,并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产生权属纠纷。光伏发电项目的水下电缆涉及穿越其他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应与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避免相互影响,并分层设置海域使用权。
6.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围海养殖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审批取得外,也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出让方式取得,按照用海审批权限,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具体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渔光互补项目用海确权和有偿使用
7.经批准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在用海批复和不动产登记时,除明确宗海平面界址外,还应注明不同用海方式具体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海域立体分层空间范围。
8.实施分层设权管理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和围海养殖,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等别、级别,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养殖用海,经批准后可继续减免海域使用金。
9.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期限应同已确权的围海养殖做好衔接。若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期限超出养殖用海的,在签订利益相关者协调协议时,光伏发电和养殖用海双方应就使用权到期的后续办理事宜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影响海域使用权的续期办理。
沿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渔业养殖和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统筹协调。对于光伏发电项目和围海养殖属于不同海域使用权人的,在用海期限届满前,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用海双方按照协议做好海域使用权续期办理等事宜,避免出现用海纠纷,且不得长期荒废海域养殖功能。
10.光伏发电项目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光伏发电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应及时清理光伏方阵、水下电缆等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四、渔光互补项目用海的监督管理
11.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防止渔光互补项目借分层设权之名规避审批。各级海洋行政执法部门应切实加强渔光互补项目用海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围堰、非透水桩基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设施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此通知制定本地区渔光互补项目用海管理细则,盐田与光伏发电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的立体设权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渔光互补等立体设置海域使用权项目的用海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