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配置储能!贵州风电、光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贵州能源局发布时间:2021-03-15 08:48:20

3月5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实现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壮大产业规模,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根据文件要求,为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调峰需要,已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投产一年内配套储能;新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原则配套储能;储能建设规模不应低于电网测算建议配置的规模;对自建储能困难的企业可购买同等容量的储能服务。

在管理办法方面,贵州省能源局将统筹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并建立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库,未列入规划项目库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准(备案)。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须纳入省级年度计划,备案前需落实屋面、电网接入条件并配备一定比例储能。

光伏、风电项目将于每年年初进行申报,结合消纳、项目建设条件等按县、市、省行政级别逐级优选,递交相关资料。优先鼓励“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光伏+等。

集中式光伏电站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分备案,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在县级主管部门备案。风电项目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光伏电站须在6个月内完成备案。

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若电源与电网投产时间不一致,可由电源企业申请自建。建成投产后,优先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量收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须配置适当比例储能,配置比例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贵州省能源局此前已经下发2021年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容量总计7.6GW。从电站业主来看,华电以128万千瓦装机规模位列第一,中核汇能以105万千瓦位列第二,华能以63万千瓦排名第三。紧随其后的有中广核、中节能、三峡、天合光能等企业。

具体文件见下: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壮大产业规模,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能规划﹝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电项目包括集中式风电项目和分散式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包括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含工商业分布式和户用分布式。

第三条 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年度计划、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管理、运行调度、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为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调峰需要,已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投产一年内配套储能;新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原则配套储能;储能建设规模不应低于电网测算建议配置的规模;对自建储能困难的企业可购买同等容量的储能服务。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风电、光伏发电等相关新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我省能源发展相关要求,规划对全省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建设布局、重点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其主要内容应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规划应当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根据区域资源、土地、电网消纳、经济可行性,统筹考虑区域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第十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状况,开展中期评估并适时组织开展规划滚动修编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库,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进行更新管理。

第十二条 未列入规划项目库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准(备案)。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每年年初下达关于上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通知。

第十四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年度项目申报要求,结合区域电力送出消纳能力、资源条件、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投资能力等方面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并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县级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审核辖区内各县申报项目,编制项目优选方案,根据本地区资源、电网消纳等条件,经项目优选后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市级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年度计划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后,结合我省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平衡、有序建设原则,综合平衡后优选出年度建设项目,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与地方签订的项目开发协议,取得地方政府明确的支持意见,取得县级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保主管部门出具正式不涉及管控因素的意见,项目选址红线图,项目单位有关资信材料,电网公司接入及消纳意见,项目经济性测算材料等,采取风光互补、水光互补等项目需附支撑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优先鼓励“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项目融合开发建设;鼓励区域内多项目打捆联合送出,提升消纳能力;鼓励光伏开展石漠化治理、采煤沉陷区治理,充分利用各种边坡、边沟、灰场、填埋场等,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间;鼓励项目与风电、光伏发电、储能等配套上下游产业链相结合。

第四章 核准备案

第十九条 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落实资源、用地、电网接入及消纳、经济可行性等条件后申请核准(备案)。原则上风电项目须在12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光伏发电项目须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核准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发布的《风力发电项目的核准》办事指南等相关要求,登录贵州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在省内任意区域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发布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办事指南等相关要求,登录贵州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在省内任意区域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各县(区、市、特区)政务服务网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办事指南等相关要求,到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办理或由县级电网部门进行登记统一申报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须纳入省级年度计划,备案前需落实屋面、电网接入条件并配备一定比例储能;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由当地电网企业登记项目信息并落实接网条件后集中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备案时须具体到每户。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每月将备案和建设信息汇总后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分类汇总后报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按要求报送项目前期工作信息。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投资主体结合乡村振兴、特色小镇、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进行综合开发。农光互补项目开发方案要考虑农业方案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环评、水土保持、用地、节能评估、电网接入等开工前手续。需占用林地的项目,还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须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植被恢复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取得核准(备案)后,电网企业应根据已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工作,原则上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并与电源项目投产时间衔接一致。如电源与电网投产时间不一致时,电源企业可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自建送出工程请示,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电源企业可投资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应全程做好技术指导与协议及时签订等并网服务工作。

第六章 运行调度

第二十八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完成后,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及标准完成新能源并网检测工作和相关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建立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其提供的发电功率预测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量收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

第三十条 投资主体于每月5日前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填报项目月度运行信息。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国家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调度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牵头落实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消纳责任,并建立消纳预警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网调度需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须配置适当比例储能,配置比例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凝冻严重地区的风电项目冬季须采取抗凝冻措施,配置抗冰、融冰设备,确保冬季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鼓励投资主体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等高新科学技术,建立集控中心,降低运维成本。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风电、光伏发电工程在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用地、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各项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投资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工作。。项目所在地要积极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不得向投资主体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体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不得违法违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

第三十九条 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期间不得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进行倒卖转让。

第四十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zhouti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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