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发布《青原区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务院扶贫综合司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青原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的十三五贫困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四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核算
1.电站营业收入:由电站售价收入和地方电价补贴两部分组成。
2.电站运营成本:土地租用费用、运维管护费用、保险费用、财务费用、税费等支出,以及 2021 年至 2028 年期间每年提取应付的工程建设质保金 1507.5 元。
3.村级电站收益:按照电站营业收入总额,扣减电站运营成本后,余额为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
第五条 每年3月底前,村委会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定光伏收益分配计划,对上年度电站收益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面,不得用于村委会日常运行开支。
1.公益岗位扶贫和劳务费用支出。用于贫困人口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2020年分配总额不得低于光伏电站年收益的80%。
2.小型扶贫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扶贫,2020年分配总额不超过光伏电站年收益的20%。用于:(1)与扶贫有关的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村级公益事业;(2)扶贫爱心超市村级配套资金;(3)补助贫困户个人。按照收益分配向失能弱能贫困户倾斜的原则,各村根据贫困户贫困程度,因户施策,制定差异化补助方案,重点补助给脱贫不稳定户和未脱贫户。
第六条 各村要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分配计划进行分配,在12月底前分配到位。上年度的收益在次年年底结余资金不能超过10%,超过部分区财政将统一收回用于全区其它扶贫公益事业支出。
第七条 收益资金分配工作流程:村委会制定每年的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根据收益分配计划分配—收益分配结果公示。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应转入乡镇经管站村集体账户管理,统一设定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