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个具有广阔空间的市场,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直接投资和开发具有多方面的优势。目前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股权投资还处于早期阶段,未来在更大规模上参与的潜力巨大。”近日,创绿研究院、清华大学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融资模式、问题和建议》(以下简称“报告”)并作出上述判断。
实际上,尽管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可以追溯到十余年前,但是目前仍面临国内资金回笼滞后造成海外项目开发的资金能力不足、项目竞争加剧、投资国主权担保减少、信用保险机构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不够等融资问题和困难。
对此,报告提出相关建议,既包括对相关政策制定者的建议,也包括对所涉金融机构的建议,还包括对投资主体和第三方的建议。如,建议政府和监管部门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能力建设,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绿色金融能力建设服务,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建立绿色金融标准、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激励机制和发展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建设本地的绿色金融机制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发起专注于“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投资基金等。
前景十分广阔
报告提出,推进“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结构的绿色化和低碳化转型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改善“一带一路”国家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基于优异的自然禀赋条件、严重的能源电力短缺、成本的快速下降和政策规划的支持,可再生能源在“一带一路”国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并于近年来快速发展。
据了解,当前很多“一带一路”国家的能源战略都纷纷转向发展低碳可再生能源。相当数量的“一带一路”国家具备优异的光照辐射和风力资源条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潜力巨大。东南亚和中东地区的光照强度,中亚、东欧和南美地区的风力密度,相较已形成投资规模的中国和全球平均水平更具优势。一些已运营的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年利用小时也大大高于中国项目的平均水平。同时,“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的优势还包括:有充足的项目建设土地资源,资源分布和负荷中心的地域匹配,由于煤炭油气资源不足导致传统化石能源价格较高等。
报告称,很多“一带一路”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处于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严重依赖传统化石能源,改变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比重刻不容缓。根据彭博新能源统计,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不断增加,尤其是光伏领域的投资。
据悉,虽然“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广阔,但多数国家同时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中国企业传统的出口和工程项目竞争也日趋激烈,通过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股权投资,可以获得工程承包和产品出口的市场机会,也能减少东道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资金压力。近年来,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促进了产品质量及技术先进性的大幅提高,有赖于国内积累的丰富工程建设及运维经验,中国企业能够大大增强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获得良好的回报率。
机遇挑战并存
报告指出,对比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规模和“一带一路”国家的长远发展潜力,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股权投资还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未来在更大规模上参与的潜力巨大。从已有投资并开始运营的项目来看,中资金融机构是“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主要融资来源。
据了解,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并运营的风电绿地项目主要位于南非、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越南和巴尔干地区的国家,更多的“一带一路”风电项目仍处于前期开发阶段。
绿色和平与四川循环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一带一路”后中国企业风电、光伏海外股权投资趋势分析》报告指出,2014~2018这五年中,中国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在“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总计投资了约1709MW的风电和光伏装机,其中光伏项目约1277MW。目前中国企业拥有更多的在建和储备项目。
当然,相关项目投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风险,如,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金融市场稳定程度相对较低。部分国家债务负担重,财政收入不足,造成主权信用评级低。又如,相对传统的固定电价或固定补贴模式,一些国家逐渐开始让可再生能源项目进入电力市场参与市场竞价,造成电价的不确定性。即使有购电协议的保证,购电公司在电价支付上也有可能拖期延付,甚至因为自身财务问题,造成购电协议不能履约。
同时,目前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时,在融资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和困难挑战,如,国内资金的回笼滞后造成海外项目开发的资金能力不足;项目竞争加剧;投资国主权担保减少;信用保险机构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不够;融资成本高、融资期限短;融资以短期贷款为主,中长期贷款相对较少;项目缺少国际商业金融机构、多边机构和项目所在国金融机构的参与等。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为可再生能源项目选择投资人的方式,从原来的固定电价双边谈判形式逐渐转变为竞争招标方式,加大了项目竞争程度,造成电价水平迅速下降。即使项目设备投资成本不断变低,一些项目的回报率水平也因为招标导致的过度竞争而不能达到预期。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热情日益增高,导致在一些项目的投标上出现彼此竞争情况。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新兴市场,当地公司在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的竞争上具有明显的地缘优势。
坚持稳中求进
针对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现状和所遇到的融资问题,报告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报告认为,对中资投资主体而言,一是要加强对项目的选择,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二是鼓励投资“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股票市场上市融资;三是加强与国际长期资金合作;四是加强与多边机构的混合式融资合作;五是充分利用外资商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和风控能力;六是拓展债券融资渠道。
其中,在加强与国际长期资金合作方面,报告建议,增进与投资基金的合作,既包括加强与已有“一带一路”产业基金在项目发起阶段的联合股权投资,或者在运营阶段向基金转让项目股权和收益权以实现资金的更快回笼,也包括与国际资本联合发起更多的“一带一路”专业绿色投资基金。可以考虑的基金机构包括长期限投资的寿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国家主权基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商业银行所属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捐赠慈善基金等。
据了解,中国一直致力于加强与已有“一带一路”产业基金的联合股权投资。中国陆续与非洲、东盟、拉美、欧洲、中东欧、阿拉伯国家等多个区域性金融组织成立了投融资专项基金,包括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国家丝路基金、地方性的丝路基金等。
针对金融机构,报告建议:一是中资金融机构应该强化对环境气候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能力,减少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煤电项目支持,腾出更多资源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二是将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重点支持行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条件;三是建议中信保减少对煤电项目的承保,更加积极地支持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四是完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五是鼓励中资金融机构加速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布局,深入了解当地市场和政策环境,为开拓无追索项目融资和结构化融资创造条件。
最后,对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建议,一是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能力建设;二是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绿色金融能力建设服务;三是将中资金融机构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贷款纳入MPA等监管考核;四是研究设立专门支持“一带一路”绿色投资的基金;五是考虑由中国碳交易市场接纳中资机构投资的“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碳减排额度。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