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压低保障小时数,以市场化交易名义,侵害企业合法利益,不只是山西

来源:风能专委会CWEA发布时间:2019-12-27 14:10:11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下发《2020年度省调发电企业发电量调控目标预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风电机组安排基准利用小时1200小时,光伏机组安排900小时。除执行基准电价之外的电量全部参与市场化交易。这个保障水平较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核定的山西省风电、光伏最低保障收购年平均小时数缩水三分之一以上。在这种条件下,风电、光伏发电企业根本无法生存,产业也将受到毁灭性打击。

更令人担忧的是,山西此举绝非孤例,宁夏、甘肃、新疆、云南等省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的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结果中提到,宁夏2018年自行制定风电最低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为750~850小时,远低于国家核定的1850小时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甘肃2018年自行设置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分别为774小时和479小时,距国家保障性收购政策规定的风电1800小时和光伏发电1500小时差距较大。新疆则要求冬季关停未参与直供电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云南曾发文强制实行“风火置换”,并要求风电企业将60%的收益支付给火电企业,作为补偿。这些行为的实质是通过压缩保障小时数变相强迫企业参加所谓的市场化交易,或者干脆直接借市场化交易的名义,违法压低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发电量与电价,侵害企业的合法利益。它们明显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多项规定,严重背离中央低碳绿色发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推动能源战略转型的精神,与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现实需要都背道而驰,可谓一个实实在在的“打脸”行为。

你们打了法律的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订)第4条规定: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14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第28条规定:对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上级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山西等省以远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数量水平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致使企业蒙受巨额损失,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更恶劣的是,这类做法若不及时纠正,会引来越来越多的地区效仿,最终造成法不责众的局面。

你们打了中央部门的脸!《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将解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作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首批6个电改配套文件中,也提出实施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的机制框架,明确肯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权。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和电改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3月28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为落实《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同年5月27日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核定了部分地区的风电、光伏发电的保障小时数。《办法》明确规定,保障性收购电量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共同核定,地方各省或电力公司无权自行制定。擅自压低保障小时数与电价的行为是对中央政府部门文件的公然藐视与违抗。

你们打了自己的脸!山西、新疆、甘肃、宁夏等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普遍较好,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既是这些地区加快经济发展的一个有力支点,也是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选择。这些省的主要领导多次表态要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并制定了积极的规划目标。在今年10月召开的2019年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上,山西省主要领导表示,近年来,山西争当能源革命“排头兵”,主动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和深化对外合作等方面积极作为,致力于实现“能源革命、牵引转型,国内示范、全球影响”的战略目标。但从实际做法来看,公众不禁会质疑他们在响应国家能源转型号召、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到底有多大诚意。

你们打了投资企业的脸!在招商引资中,山西等省纷纷承诺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可再生能源开发提供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企业满怀信心进入当地投资。“笑脸迎客,关门打狗”,令开发企业心凉不已。一方面在大力招商引资,另一方面又不给企业活路,让投资企业情何以堪?国家提出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是建立在企业的基本合理收益基础上的,是保底水平,这些地区的做法完全是要将自己招商来的新能源企业扼杀掉的节奏。

在2019年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上,中央提出,能源低碳发展关乎人类未来。中国高度重视能源低碳发展,积极推进能源消费、供给、技术、体制革命。各省应当深入领会中央精神,服从国家能源转型大局,坚决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保障新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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