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24日在北京表示,根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针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建议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法修改。
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丁仲礼当天代表执法检查组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关于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说,自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中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累计装机规模均居世界首位。2018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867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7%。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是2005年的94倍,发电量是2005年的91倍。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5%左右,比2005年翻了一番。
报告指出,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发展阶段,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相互间不够协调、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统筹解决。这些问题包括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然较大,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等。
为此,报告建议,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健全政策措施,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科技创新,推动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着眼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报告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充分体现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综合考虑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目标,明确由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的法律定位。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适当调整有关电价补贴的规定,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细化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强化电网、石油、燃气、热力等企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