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底,中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为174GW,一方面过去沉淀的资产已在万亿以上,一方面未来电站建设资金需求还在快速增长,光伏电站ABS(资产证券化)无疑是解决未来资金需求最适用、最重要的金融手段之一。
遗憾的是,自从2013年《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颁布,成功公开发行光伏电站ABS的案例少之又少,与中国光伏电站建设的欣欣向荣反差巨大,与中国ABS融资市场的欣欣向荣反差巨大,与美国光伏金融创新的欣欣向荣反差巨大,已经成为光伏金融的最大困惑,同时也是潜在市场。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过程。简单地说,ABS就是让光伏电站沉淀的资产流动起来,再用于建设新的光伏电站。如果能够盘活万亿光伏电站资产的十分之一,对光伏产业意义重大。
光伏产业繁荣,一定是因为光伏金融市场繁荣。美国光伏应用市场中企业优秀,首先是因为美国金融创新环境优秀。中国光伏应用市场的金融环境,常规金融产品运作尚属正常,唯有ABS运作举步维艰。
当前光伏电站ABS市场的两个现象
一个是ABS市场潜在需求强烈、规模巨大,但是公开发行成功的却微乎其微。我是从2013年开始关注这一问题的,早期市场是民营企业需求强烈,但因基础资产的规模和权属问题无法运作。国有企业虽有需求,但因需求目标是改变表外财务结构也难运作。结果是6年过去了,据不完全统计,在公开市场可能只有一家国企和一家金融租赁企业成功发行了光伏电站ABS(甲案例),一家民企批准发行但未发行(乙案例),一家民企正在等待批准(丙案例)。另有阿特斯不久前在日本,成功发行了融资规模63亿日元、融资期限18年的股权支持证券。与四个案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自2012年重启,到2018年9月,共发行了ABS产品1653单,涉及6445只资产支持证券。仅2019年3月11日-3月17日,全市场共发行17单ABS项目,发行规模582.7096亿元。
一个是目前成功发行的ABS只能是个案,无法成为持续、规模发行的普适金融产品。任何金融产品,只有当它有需求、被普遍适用时,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的金融产品。当前中国的光伏电站ABS,有巨大的需求也有成功个案,却不能被持续、普适的应用。例如前面的甲乙丙三个案例,无论批准不批准、发行成功不成功,目前都是发行企业难以持续发行、应用产业无法普适应用。
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光伏电站ABS不能持续、普适发行的关键原因,是对“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未来电费收入’)”如何确权、增信。
光伏电站“未来电费收入”的确权、增信只能通过创新思维
“未来电费收入”的确权、增信,事关金融产品最重要的风险控制问题。制作金融产品,离不开“风险、流动、收益”三原则,其中风险控制原则是排在第一位的。ABS的投资风险控制,不是风险投资的收益大风险也大的风险控制思维,也不是债券投资的资产抵押风险控制思维,而是对“未来电费收入”风险可控的风险控制思维。如何评估、控制“未来电费收入”的风险,就成为投资人投资光伏电站ABS时的第一个问题。
对于光伏电站“未来电费收入”的风险控制问题,目前是两种解决之道。一种是传统金融产品思维的解决之道——资产、信用抵押方式。甲案例因为是国企,采用的应该是这一方式;一种是创新思维的解决之道——中介增信+渠道增信的方式。乙、丙案例因为是民企,采用就是这一方式。
据了解,交易所已经批准了丙案例的设立,为了促进发行、解决“未来电费收入”的确权和增信问题,丙案例做了两件事情:一个是邀请“对未来电费收入有一定掌控能力”的证券公司来做发行商,一个是邀请“对未来电费收入有一定掌控能力”的保理公司来做增信。总之,光伏电站“未来电费收入”的确权和增信,是建立在“对未来电费收入有一定掌控能力”的创新思维之上。
持续、规模地解决光伏产业的融资问题,一定不能依靠传统金融的风险控制思维。持续、规模地发行光伏电站ABS,更不能依靠传统金融的风险控制思维。这是因为,金融的实质内容就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增加杠杆,资产抵押控制风险只能限制杠杆。这是因为,光伏产业发展速度惊人,光伏企业可用于抵押、控制风险的自有资产规模无法匹配这一发展速度。时代在变化、技术在变化,金融风险控制的思维和手段也需要变化。
责任编辑: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