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纳保障机制是可再生能源的“一出好戏“?

来源:光伏电发布时间:2019-05-20 12:07:24

消纳保障机制,以点带面

在5.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标志着消纳保障机制开启可再生能源生产与消费走向新时代。

一“配额制“与“消纳保障机制“

因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文件公布后,“配额制“被安放在其头上,其实并不太合适,所以在此很有必要在这里特别讲解下“配额制“与“消纳保障机制“的区别。

因为文件的出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解决可再生能源的消纳问题,虽然将“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分配到各省市,但和“配额制“的概念并不是非常契合,因为这个指标是个比值,既然是个比值,那必须有基数,这个基数是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完成,特别是省级电网企业对本地区每年度的能源生产与消费情况进行专题研究,这个基数是个变量,第年度最终新建电源项目将依据这个基数变化而变化,相对于之前计划经济下直接给资源配置的“配额制“,因此,“消纳保障机制“是市场化经济进程中的产物,“配额制“是计划化经济进程的产物,二者是有区别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文件透露出的是:“消纳保障机制“是将取代“配额制“的。

抛砖引玉(以个人财产继承分配为案例解释二者区别):某人有2个儿子,即将去世,拟将个人财产按一定规则分配给自己的儿子。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配额制:不管我何时去世,财产分配额度为1000万,大儿子继承300万,小儿子继承700万;

权重制:财产额度按去世那年个人资产确定(假设去世那年刚好个人资产同样为1000万),大儿子继承30%,小儿子继承70%。

结果一样,但前者分配到财产是固定的,后者则要根据当年个人资产情况分析分配财产。

那么,从过去计划经济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规则转向市场化“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这一转变,即使结果一样,但因这一转变将激发过程中更大、全面地及更有效应的“鲶鱼效应“。消纳保障机制将激活以下市场:

A.本省级区域电力交易市场

B.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

C.分布式发电交易市场;

D.”绿证“交易市场;

E.碳交易市场。

综合来看,除了“碳交易市场“外,其它4个细分市场最终都要在“电力交易市场“实现价值体现,因此“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是否是“一出好戏“,取决于“电力交易市场“的激活程度。

二市场激活的逻辑

“消纳保障机制“中明确了“权重“(目标)与“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执行机构),将由原来的被动接收‘配额指标“到现在要多方协同主动承担的“责任权重指标“进行了角色转换,将极大激活市场积极性与参与度。

原文引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七、消纳量核算方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八、消纳量监测核算和交易。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账户设立、消纳量核算及转让(或交易)、消纳量监测统计工作。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核算的消纳量统计结果,按年度发布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消纳量转让(或交易)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转让(或交易)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下进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企业及各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建立消纳量监测核算技术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

《关于做好2019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819号)

六、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运用降低增值税税率和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产生的降价空间,以及通过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政策和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措施降电价,使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

(二十一)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放开所有经营性行业发用电计划,鼓励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清洁能源参与交易。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地综合成本。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政策,加快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政策落地,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用地。

从“消纳保障机制“政策中,在保障消纳过程中,参与者有三方:政府相关部门与省级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及电力用户,前者为服务管理政府机构,后二者则是承担责任主体。

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类市场主体主要为供/售电企业,第二类市场主体为电力用户,其对应了完成消纳量的2种补充(替代)方式。其中;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但均纳入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在电力交易市场中,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卖方市场,第二类市场主体为买方市场,“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为目标,”消纳保障机制“为内在推动力,“降费减税“为外在压力,多管齐下,希冀发力电力交易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可持续良性循环发展。

2类市场主体也顺应了电力改革与电力交易市场的规则,交易范围为电网的“两头“(发电、配售电),输电部分由电网公司管辖,负责收取‘过网费",承上启下,盘活整个电力交易市场。

但目前,可再生能源已取得较大进步,但仍受到补贴拖欠、电力市场交易程度低、公共服务滞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为加快推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遵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组织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直到2019年,又走过了2个年头,全国的电力交易市场依然交易程度低,有量无市,市场参与意愿不强,而“消纳保障机制“政策的出台,责任承担主体明确,目标责任制,将有可能改变这一电力交易市场局面。

同时,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及人民银行在5.7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819号)文,其中明确强调: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放开所有经营性行业发用电计划,鼓励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清洁能源参与交易。

另外,从最近二波降低电价的政策来看,风电、光伏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将被加速,同时风电、光伏作为可再生能源的主力军,平价上网项目政策已经明确了ABCD项目类型,将参与到电力交易市场中来,“消纳保障机制“政策为其保驾护航,最终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无补贴发展与能源结构优化。同时,“消纳保障机制“政策也将大大促进“平价上网项目”的发展,两者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发展。

三电力交易市场大开,市场机会几何?

”电力交易市场“若被全部激活,“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无可厚非是“一出好戏“,那作为企业,市场机会有哪些?

作为可再生能源企业,尤其像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建议尽快建立自己的售企业及碳交易企业,这方面已经有部分企业提前几年布局了,如汉能的售电与碳交易公司、协鑫售电公司、爱康售电公司等等,不仅要做发电企业,同样要在电力交易市场大开前做好售电业务的准备工作,作为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市场主体,主动参与到电力交易市场化进程中来。

责任编辑:yang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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