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进一步放宽大工业用电企业参与市场的范围: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且上年度用电量在1000万kwh以上的企业,对国家,省及市级各类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等)内的企业,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行业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大数据类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企业,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监测系统建设的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和电量限制。
《方案》指出,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企业执行政府电价以外的电量应积极参与市场交易。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