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四川省、青海省 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方案的复函

来源:发改委办公厅子站发布时间:2018-11-16 15:25:53
 发改办运行〔2018〕1432号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报来的《关于呈送<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报告》(川经信〔2018〕186号)、《关于推荐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申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的请示》(青经信电〔2018〕2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省、青海省开展产业园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四川省、青海省开展产业园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以下简称综合试点),是在其他地区已开展就近消纳试点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经商有关单位,原则同意《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方案》和《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方案》,请借鉴相关地区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修改后的方案(附后)执行。

二、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就近消纳可再生能源的优势。综合试点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循环经济试验区等产业园区开展,要充分利用产业园区用电密度大、负荷稳的特点,发挥好产业园区供需联系紧密、协调机制灵活的优势。请你们加强对园区用户和发电企业工作指导,积极探索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的新途径,协调电网企业加大输送可再生能源力度,进一步提高园区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

三、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利益调节机制。综合试点方案要与本地电力市场化改革紧密结合,发挥可再生能源边际成本低的优势,提高用户就近消纳的积极性。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与传统火电机组之间的利益调节机制,引导火电机组主动为可再生能源调峰,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

四、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无补贴平价上网。综合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兼顾就近消纳和促进可再生能源逐步实现无补贴平价上网。对试点中承诺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在现有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请结合综合试点方案,明确牵头单位,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六、强化过程控制。对综合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并妥善应对。一些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事项,必要时可报我委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附件:1.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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