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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办法

来源: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0-20 18:22:42

冀扶办发〔2018〕74号

河北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贫困人口和村集体长期稳定增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扶贫容量部分)和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条 企业按照全部规模扶贫模式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所有,按照户均不超过30千瓦标准,根据帮扶贫困户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保障每户通过光伏扶贫项目每年增加收入不少于3000元,持续获益20年。

第三条 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入、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照户均不超过7千瓦标准,根据帮扶贫困户数量确定建设规模,原则上单体规模应在300千瓦以下,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不具备建设单村光伏扶贫电站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光伏扶贫电站。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给联建各村集体。

第四条 由扶贫资金投资建设的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和收益全部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村集体所有。

第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可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整合涉农资金以及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等进行建设,各地根据资金筹措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2017年12月28日后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不得负债,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已负债建设或企业已投资的,由政府制定回购计划,于2020年前完成回购;此前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已负债建设或企业已投资的,鼓励政府进行回购。

第六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建设规模,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分配方式

第七条 集体主导。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帮扶贫困户整体享受20年收益。政府出资建设的光伏扶贫项目,政府投资部分形成的收益由建档立卡贫困村村集体或贫困户长期享有,发电收益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管理费等费用后,形成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全部用于扶贫。除产权到户的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外,其他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实行村集体二次分配。

第八条 突出重点。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鼓励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鼓励实行差异化分配,防止“简单发钱养懒汉”和“先发钱后劳动”。

(一)设置公益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务收入。

(二)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体育设施等,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三)奖励补助。鼓励贫困村设立奖励补助基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设立最低门槛,鼓励群众通过打扫自家庭院卫生、改善居住环境等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 动态调整。结合脱贫退出和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对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定期开展审核、评议和调整,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可及时调整退出收益分配范围。

第十条 公正公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售电收益、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列入村务公开范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以村为单位至少每年公示公告一次,鼓励分配一次公示公告一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分配流程

第十一条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备案的程序,确定光伏扶贫帮扶对象。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

第十三条 电网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含补贴),定期向结转机构拨付,并出具结算清单。

第十四条 分配流程一般为:

(一)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民主评议,确定受益贫困户名单,制定收益分配计划,主要包括项目预期总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标准、分配金额等内容。

(二)乡(镇)对各村收益分配计划进行审核,形成乡(镇)收益分配计划,报县级扶贫部门或结转机构汇总。

(三)县级扶贫部门或结转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各乡(镇)收益分配计划,制定下一年度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经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备案。

(四)电网公司结算发电收入(含补贴)后,县级结转机构应在10天内,按照结算清单和收益分配方案,将应得收益分别拨付至对应的贫困村、贫困户或发电企业。

(五)村收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后,应在10天内,向所在乡(镇)提交收益分配申请。乡(镇)在收到村申请10天内,按照县级批复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村申请分配收益。原则上,公益岗位支出按月拨付,补助救助支出按季度拨付,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支出按实际需求拨付。

第四章 监管保障

第十五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到村收益严格实行“村财乡管”,确保资金安全。县、乡两级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每年底进行公示公告,结转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情况,并主动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县级电网公司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享受光伏扶贫扶持的村按年度录入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七条 省、市两级扶贫部门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县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收益,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由市、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扶贫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确定收益分配对象、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和督导落实等工作,指导结转机构,做好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财政、物价部门和电网公司负责省级光伏扶贫补贴的落实和发放;对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符合规定的收益,税务部门按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扶办联〔201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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