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扶贫是创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式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造福贫困群众的民生工程。根据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省扶贫办《关于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扶办联【2017】17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光伏扶贫发电设备(2017年已安装527台,2018年计划再安装380多台)正常运行,贫困户的收益不受损失,特制定我市光伏扶贫产权、收益、拨付管理办法。
一、产权权益
光伏设备全部由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建设,产权由民政部门移交村集体(对于安装在学校、水厂的设备,由乡镇自行确定所归属村,并上报市扶贫办备案)。未经许可,不得转让、买卖及非扶贫用途的抵押。
二、收益分配
光伏设备产生的收益,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实行动态管理。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可及时调整退出收益的分配范围。待大部分贫困户稳定脱贫后,电费收益可归村集体,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和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
三、分配流程
光伏收益由电力部门按电费结算周期打入扶贫办在财政设立的代管账户(原355名帮扶责任人账户取消,由电力部门变更到财政专户),扶贫办制定分配计划,由银行将收益及时打入贫困户“一卡通”帐户中。扶贫办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运行维护
为确保光伏设备的正常运行,收益稳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电站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运营维护费由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