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我省转发《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落实要求。
我省要求,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光伏扶贫的整体安排部署,防止光伏扶贫“一哄而上”“一光了之”,各级发改委积极配合扶贫办,对之前录入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底前已建成并网的存量电站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修正核实,重点核对“未关联贫困户、投资规模和发电量不相符、户均配比超标、申报指标与批复指标不一致”等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合规,避免因填报不规范导致项目不能纳入补助目录。
各地扶贫办、发改委对之前录入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设的项目,在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基础上进行重新核定,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项目暂缓建设,待国家光伏扶贫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行研究确定是否继续组织实施。违规开工、建设项目,将不能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