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海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
同时,根据上海市发改委在2016年11月发布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
对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实施奖励: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