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听说商家在给业主安装光伏电站时候,施工人员从房顶坠落受伤。这也让小编想起之前一位案例在帮业主安装光伏电站时候因安全措施未重视导致施工人员从2楼房顶坠落,至今该受伤人员仍是卧床未起,当时医疗诊断为半身不遂。
这样的事情相信在光伏施工时候不止一两例。在你身边可能偶尔就能听到,北方房屋相对矮一点稍好一些南方基本都是两层以上,房顶摔下危险系数很大。如果伤势不重算万幸!万一伤势较为严重这其中责任你承担吗?
在2017年11月15日,中国东部地区某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在施工中发生云梯断裂,导致两死一伤。
该项目由HR公司承担EPC业务。HR公司于今年在国内上市,早在4年前就开始涉足新能源业务,专注于光伏电站EPC总包、分包、安装工程,提供从项目勘查设计、设备供给、安装施工、售后等一站式服务。
据了解,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云梯厂家质量不合格,导致三人同时在攀登时发生断裂。
2017年以来,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快速发展为很多企业进入光伏行业提供了空间与机会。但与地面电站相比,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一般规模较小,施工场景复杂,危险系统较高,同时包括施工等在内的标准不完善,由此带来的风险问题也相对较大。此外,工程上的层层分包也增加了项目安全的管理风险。
很多光伏施工人员在攀爬屋顶或在屋顶作业时缺乏安全保障,如不佩戴安全绳等。虽然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云梯的质量不合格,但同样给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安全敲响了警钟,项目实施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小心翼翼,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行业在施工安全的保障以及项目管理能力方面还亟须规范。
为此小编咨询了下相关律师整理如下:
基本在光伏安装个体雇佣性质,有些施工人员是有劳动合同有些则是口头约定,但这两者都应视为雇佣关系,被雇用人只要和雇用人达成协议处于工作时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都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再雇佣(借人、帮忙)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雇用人需要对被雇用人的受伤负责。这其中不单单是饮料费用了;有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第三人陪护费用等。这其中如果要是达到定残标准了还要按照标准赔付。像上述医疗鉴定出来以后案例基本是要花费很大代价的。下面一则安装光伏高空坠落致死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26日8时30分许,明溪县夏坊乡高洋村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18年1月9日安监局接到报告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县政府关于授权县安监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的批复》的规定,当日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县总工会、县住建局(邀请)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等多方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2018年2月28日,调查组召开了事故分析会并正式形成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事故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高洋村村民徐月华个人住宅,事故单位为村民徐月华。业主徐月华为响应夏坊乡高洋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要求,对自家屋面进行琉璃瓦升级改造。该项目需将原先已安装在屋顶的光伏设施拆除,待琉璃瓦铺设后,再将光伏设施安装到琉璃瓦之上。
二)项目概况
经调查,2017年6月份左右,高洋村村民李义秀拿出8万元投资光伏项目,该项目由彭炜(李义秀孙子)负责。由于李义秀有高洋村的住宅无法满足光伏项目的要求,经彭炜与徐月华商量(徐月华与李义秀有亲戚关系),决定以徐月华的名义,使用徐月华家的住宅的屋顶安装光伏设施,该项目的实际受益人为李义秀。2017年7月,光伏项目建成通过验收,于7日并入电网发电。
2017年9月,高洋村两委就美丽乡村项目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大会讨论同意:按自愿原则,凡是本村村民住宅需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可以免费领取琉璃瓦,但安装费用自行承担。于是徐月华也领取琉璃瓦对屋顶进行改造,该项目由余兴洪以包工包料(除琉璃瓦)的方式承包,尔后余兴洪又将该项目发包给杨端明。
2017年10月,徐月华要求彭炜将原已建好的光伏设施拆卸,待屋面改造后,重新装在琉璃瓦上,拆装费用由李义秀方承担。因彭炜在异地,于是由邱建华(李义秀的女婿)负责后续光伏设施拆装的相关事宜。尔后邱建华、徐月华、陈辅忠三人将光伏板拆下来,放置楼顶的平台上。
2017年11月,杨端明、杨寿标、张金生负责安装琉璃瓦。同年12月初,邱建华与杨端明、余兴洪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协商光伏安装相关事宜,最终邱建华与杨端明两人就光伏安装费用达成口头协议:由杨端明组织工人安装,工资按每人每天300元点工结算。在光伏的施工过程中,邱建华也有到现场进行光伏安装指导。截止到事故发生时,琉璃瓦已基本安装完毕,只预留一个出口作递送光伏板用,光伏板仅剩下十几块未安装。
二、事故概况
事故地点:夏坊乡高洋村徐月华民房
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12月26日 8时30分许
事故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事故类型:高处坠落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 1 人,重伤 0 人,轻伤 0 人。
死亡人姓名:杨端明,性别:男,年龄:30岁,居民身份证号:350421********603x,明溪县盖洋镇大坑村人,文化程度:初中,工种:无,级别:无,安全教育情况:不到位。
四、本次事故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
(2)间接经济损失:0.6万元
五、事故经过
2017年12月26日8时许,杨端明、杨寿标和张金生至徐月华住宅,8时30分许,以上三人上楼开始施工。杨端明在屋顶光伏中心位置调整光伏板架子,张金生在屋顶琉璃瓦预留口处递送光伏板,杨寿标在三楼平台进门处。杨端明使用的内六角板手不慎从手中掉落,沿南斜屋面滑到一楼。杨端明又从口袋里取出板手,但板手也从他手中掉落,沿着北斜屋面滑到了屋檐的水槽里,杨端明欲去捡回板手,虽张金生进行了劝阻,但杨端明未予理会,在跨过光伏板架子时不慎失足沿北斜屋面滑下,坠落至地面。杨寿标与张金生立即下楼施救,并拨打120,在场的村民拨打了110,由于杨端明伤势严重,由徐月华驾车将杨端明送往县医院,在盖洋与前来的120救护车交汇后,由医生进行急救,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人员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后认为: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死者杨端明,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书,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绳、防护网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徐月华为光伏项目的业主,未落实主体责任,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2.李义秀为光伏项目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邱建华为光伏安装的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工程监管职责,未加强施工现场指导。
三)事故性质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第4点第2小点“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居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认定明溪县夏坊乡高洋村徐月华光伏安装“12.26”高坠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处理的意见
一)杨端明(350421********603X):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及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徐月华(350421********8015):光伏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安监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李义秀(350421********8024):光伏项目实际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安监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邱建华(350421********7011):安装光伏板现场主要负责人,未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八、其它建议
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余兴洪为琉璃瓦工程承包人,雇佣无资质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建议安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另案处理。
二)夏坊乡人民政府未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规定,建议夏坊乡人民政府向明溪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九、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夏坊乡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要按照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举一反三,在辖区内开展隐患排查行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隐患严重,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明溪县夏坊乡高洋村徐月华光伏安装
“12.26”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8年3月1日
光伏电站施工现场安全规范
目的:
为保护员工及施工队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根据有关安全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参观人员、外部施工队人员。
一般安全规定
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准嬉戏打闹,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酒后上班。
2、设备安装、调试前,技术人员会同有实际施工经验的工人,一齐研究制订方案,并向参加操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要求操作时精神集中,听从统一指挥。
3、注意施工环境,检查作业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电气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派专人把守、看管。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4、安装轨道及吊线等高处作业时,严禁在其正下方站人或行走。
5、捆扎吊物人员、挂钩人员要注意吊钩、钢丝绳是否定好,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体吊起时,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下方。
6、在使用撬棍施工时,所选择的撬棍,大小要便于操作,一般采用φ25以上的圆钢。撬拨重物时,支点要选用坚固构件,不易滑动,且坚硬、规则的物件,以免打滑,破碎伤人。
7、高处使用撬棍作业时,其临边危险处禁止操作,防止撬棍滑脱,人体重心失控,造成人员坠落;同时在使用时不可随意加长或松手,防止滑倒,掉落伤人,多人同时作业须有统一指挥。
8、使用电动葫芦作业时,必须按其额定起重范围使用,严禁超载。气温在-10℃以下使用时,起重量应减半。操作时拉动环链不得过快,拉力要均衡,拉链方向始终应与链轮的切线方向一致。另固定操机人员
9、爬梯使用时需佩带齐安全防护用具,在使用爬梯只允许单人攀登,严禁多人同时攀登,爬梯时必须双手攀登禁止单手攀登或手拿东西攀登。
11、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悬空设备、起重机或吊索等起重设备旋转半径的下方,严禁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
12、禁止一切人员在危险或危险可能发生处休息。
13、严禁在同一断面或其附近,进行上下双层作业。若无法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允许作业。
14、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各种设备、附件、工具等,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具。
15、使用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除有良好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外,必须戴绝缘手套或装设触电保安器(漏电保护器)。
16、未经批准,严禁在施工用户内的非施工现场擅自游荡,参观。
17、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施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18、严禁在施工现场处表现出不友善的任何举措,更不允许相互谩骂,打架,斗殴,否则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若遇施工人员一些不友善的举动,如有异议,可向公司提出申诉,协调处理。
19、电焊作业时,务必做好防护措施,在可能会迸溅处覆盖防护,避免对设备造成表面伤害。对用户地面做相应防护措施,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20、注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施工条例及用户要求。
21、必须要有专业电工来施工供电线路,供电电源连接并通电测试,严禁私自连接通电。
22、安装的设备所有独体部分,必须有单独接地连接,并最终汇合到柜内的供电电源接地端。
23、安装的设备供电端严格按照图纸标识连接,如有异议,咨询我公司相关技术人员,严禁私自做主。
24、设备上的信号装置、防护装置、保险装置应检查其灵敏性,保持齐全有效。
25、设备安装调试结束交付用户前,每天施工结束离开工作现场时,检查用电用气设备,必须停机、停电、断气,确认无误后离开。
26、设备安装施工用的物品、材料,听从负责人安排按指定地点堆放,工作场地及通道必须保持整洁畅通,物件堆放必须整齐、稳固。
27、在搬运运输时,务必轻抬轻放,防止贵重设备震动损坏。
28、高压安装时需要有固定支撑或悬挂。高压管路拧紧时,每个连接处都要涂匀螺纹密封胶。
29、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保险。
施工用电安全
a) 所有电气绝缘、电气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
b) 现场安装施工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
装和架设。
c) 电气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d) 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e) 设备安装期间,所有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f) 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g) 设备断电来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时均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h) 用电设备接电,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一端应有人看守或加锁。对设备、接线等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通电。
i)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j)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k) 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l) 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严禁无插头用线头直连接电等违章操作。
高处作业施工安全
A、进行高处作业时,注意以下的要求:
1)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处作业。对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严重障碍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2)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在开工前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3)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戴好安全帽、扎好安全带,衣着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穿软底鞋,不穿带钉易滑鞋,并要认真做到“十不准”:
㈠、不准违章作业
㈡、不准工作前和工作时间内喝酒
㈢、不准在不安全的位置上休息
㈣、不准随意往下面扔东西
㈤、严重睡眠不足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㈥、不准打赌斗气
㈦、不准乱动机械、消防及危险用品用具
㈧、不准违反规定要求使用安全用品、用具
㈨、不准在高处作业区域追逐打闹
㈩、不准随意拆卸、损坏安全用品、用具及设施。
4)高处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应装袋精心保管,较大的工具应放好、放牢,施工区域的物料要放在安全不影响通行的地方,必要时要捆好。
5)施工人员要坚持每天下班前清扫制度,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吊装施工危险区域,应设围栏和警告标志,禁止行人通过和在起吊物件下逗留。
7)夜间高处作业必须配备充足的照明。
8)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立体交叉作业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隔离措施,无措施严禁同时进行施工。
9)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中发现安全设施有缺陷和隐患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10)盛夏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工作;避免大风下高处施工。
11)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必须堆放平稳,对作业中的通道板或登高用具等,必须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剩余材料和废料等都要加以清理及时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可能坠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撤除或者加以固定,以防跌落伤人。
12)如果现场施工需要交接班继续进行,前班工作人员要向后班工作人员交待清楚有关事项,防止盲目作业发生事故。
B、在高处作业施工中,注意以下防护措施:
①.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必须按标准佩戴好安全帽。
②.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好符合标准和作业要求的安全带。
③.现场施工人员戴好防护眼镜,尤其是高处作业下侧方的配合人员等。
④.在高处作业范围以及高处落物的伤害范围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范围和落物伤人。
C、在高处作业施工中,遵守下面安全八大禁令:
一、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设施、高处作业区或吊物下方,操作、站立、行走。
三、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连接、拆除电线、电器。
四、严禁在施工操作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空抛掷材料、工具、砖石及一切物资。
五、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六、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七、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不穿绝缘鞋进行机械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及电线移动照明。
八、严禁在施工现场及用户工厂各区域的非吸烟区吸烟。 以上内容请严格遵守,如有触犯将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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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