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岑西农业大棚光伏发电项目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4-18 10:53:06

贵港市港南区岑西农业大棚光伏发电项目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港南区岑西农业大棚光伏发电项目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94号),同意征收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安村民委会的集体土地0.7494公顷(折合11.241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港南区岑西农业大棚光伏发电项目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贵港市港南区岑西农业大棚光伏发电项目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位于贵港市港南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安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国土资发〔2016〕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地产服务站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张天捷,联系电话:6797366。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地产服务站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责任编辑:s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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