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提高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 ( 国际上称之为光伏 -逆变器功率比,PVIR),是并网光伏系统设计重要的技术创新。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普遍被光伏行业接受是在 2012 年之后,以美国 First Solar 为代表,该公司电站的容配比一般都选在 1.4:1.0 或更高。提高光伏 -逆变器的容配比后,如何定义并网光伏系统的装机容量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将给出国内外对于光伏系统装机容量的定义,并对放开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的理由和必要性进行论述。
1提高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全年大部分时间的太阳辐照度都很难达到标准条件,即 1 kW/m2,再加上从光伏组件到逆变器的效率损失通常约为85%,如果按照过去的惯例,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按 1:1 进行配置,那么交流设备 ( 包括逆变器 ) 就会有很大比例的功率闲置。笔者在格尔木 ( 属于强Ⅰ类资源区,有时辐照度甚至超过 1 kW/ m2) 曾调出一个光伏电站逆变器全年的实际运行数据,发现 500 kW 的逆变器最大输出功率仅有 470 kW,而且当时的辐照度已经超过 1 kW/m2。那么在Ⅱ类、Ⅲ类资源区,交流设备功率闲置问题将更为严重。
为了提高逆变器及后段交流设备的利用率,使系统具有更为优化的配置,2012 年之后,国际上普遍采用提高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来实现。
2 以交流额定功率来定义光伏系统的装机容量更为科学合理
所有其他发电方式,如火电、水电、核电、风力发电,甚至包括热发电,都是按照交流发电单元的额定功率定义其装机容量;所以,若将光伏系统的交流额定功率定义为装机容量,可使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容量定义和管理方式与其他发电方式相一致。而且,目前电网公司对于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特性的要求和控制也仅限于交流并网点,并没有管理到直流侧,将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装机容量定义在交流侧,既使电网公司在管理方式上保持了一致性,在技术上也是合理的。
3提高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的安全性
适度提高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并不影响电网和设备的安全性,系统也不会因超功率运行而受到损害。IEC 标准已经规定,在高功率比情况下,当辐照度较强、逆变器达到额定功率后,即达到饱和状态 (inverter being saturated),必须转入限功率运行 (constrained operation),这在 IEC 61724-2、IEC 61724-3 和 IEC 62738 中有详细描述。因此,提高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不会影响电网的安全运行,也不会对电网和逆变器造成损害。
4提高光伏—逆变器容配比的优势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可以按照 1.2:1.0 配置,这样超装的光伏功率几乎不会出现“限光损失”(Clipping Losses),可以全部利用,发电量可直接提升 20%,年等效利用小时数可由 1500 h 提高到 1800 h;而扩装仅限于直流部分,增加的投入只有全额投入的约 50%,大幅提高了项目收益。因此,提高容配比是提高光伏系统收益率、降低度电成本和早日实现“平价上网”的有效手段,是应当鼓励和提倡的光伏系统创新技术。
提高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降低系统对光伏组件的故障和衰降率的敏感度。如果容配比按照 1:1 进行配置,一旦光伏组件发生故障或异常衰降,发电量会立即减少;而在高容配比配置的情况下,少部分组件出现问题,对于发电量的影响不大,只是“限光损失”会少一些;并且,随着运行时间拉长(5 年、10 年、 20 年 ),高容配比更能适度抵消光伏组件衰降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保证系统持续满功率发电。因此,适度提高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光伏系统创新手段,应当大力提倡,而不是压制打击。
5国内限制光伏—逆变器容配比的原因
国内目前部分省区出现“严查光伏—逆变器容配比”、不允许光伏扩装的情况,这将沉重打击光伏系统的技术创新,阻碍光伏“平价上网”的步伐,是不可取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 2012 年 GB 50797-2012《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中 2.1.23 部分对安装容量 (capacity of installation) 的定义:安装容量为光伏发电站中安装的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之和,单位是峰瓦 (Wp)。因此,要想放开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首先必须修订 GB 50797。
国际 IEC 的几个光伏技术标准中都提到PVIR。
1)IEC 62738《地面安装的光伏电站设计导则》中提出“PV power plants are often designed with high PVIR ratios to achieve lower installed cost of energy”,即,光伏电站通常设计成高PVIR,以获得低的度电成本。
2)IEC TS 63019《光伏发电系统正常运行率的信息模型》中 3.13 提出“PVPS AC capacity:rated output of a PVPS, or alternatively,its contractually obligated ma designated conditions, commonly expressed inmegawatts (MW). PVPS ratings by aggregated module nameplate are also common”,即光伏发电系统(PVPS) 的交流容量定义:PVPS 的交流容量为光伏系统的额定输出,或者说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的最大功率,常用单位为 MW。将光伏组件功率之和作为光伏系统的额定功率也很常见。
由此可见,光伏—逆变器容配比已经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并且已经定义在 IEC 的技术标准中,我们应当在标准和定义与国际接轨,没有理由限制光伏—逆变器的容配比。
6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的设定
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并非越高越好,开发商也不会随意增加容配比,需要依据最低度电成本进行优化,涉及到当地太阳能资源、环境温度、土地成本、组件和其他直流设备的价格、限光损失 ( 注意是“限光损失”Clipping Losses or Constrained Operation,不是“弃光”Curtailment)与收益平衡等,不同太阳能资源条件、不同设备成本、不同土地成本的最优容配比都是不同的。而且,通过实践和经验证明,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光损失的项目度电成本最低,而是具有一定限光损失的项目度电成本最低、项目收益最好 ( 见下文案例 2)。 最优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而是必须根据项目进行优化。所以,也不应该规定容配比的比例,而应放开容配比,给开发商和设计单位提供充分的创新和优化空间。
7国际上的实际案例
1) 案例 1:美国的某并网光伏系统,光伏—逆变器容配比设置为 1.4:1.0。如图 1 所示,当光强很强,逆变器达到额定功率时,即转入“限功率运行”状态,不会对电网和逆变器造成损害;而且光伏发电曲线不再是波动形状,而是恒功率运行,对于电网调度更有好处。
图1 美国某并网光伏系统某日的发电曲线
2) 案例 2: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需要针对不同地点、不同电价水平、不同土地成本等进行优化设计,并非是固定比例,因此需要“松绑”,而非限定一个固定比例,如图 2 所示。
图2不同容配比的收益曲线
2 中,容配比设置为 1.2:1.0 时,光伏发电系统的收益明显得到提升,但并未达到最佳;容配比设置为 1.6:1.0 时,虽然出现了一段时间的限功率运行,但收益却是最高的。
8具体建议意见
阳光电源进入国际市场比较早,是最先了解到国际上普遍采用适度提高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的方法来提高系统收益的国内公司,曹仁贤董事长早在几年前就大声呼吁应将光伏电站的装机容量定义在交流侧,并不应限制光伏组件扩装,但一直未能如愿。我在此再次响应曹总的呼吁,强烈建议尽快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强烈呼吁各级政府部门和电网公司为光伏 -逆变器容配比松绑。
具体建议意见如下:
1) 并网光伏电站和系统的装机容量按照交流发电单元的额定功率 ( 即逆变器额定功率之和 )备案,同时登记直流侧额定功率 ( 即光伏组件额定功率之和 )。国际上目前也是对光伏电站的交流功率和直流功率分别进行标注。
2) 电网公司按照交流额定功率对并网光伏电站和并网光伏系统进行管理 ( 同其他发电方式的管理模式保持一致 )。
3) 要求并网逆变器具备达到额定功率后自动转入限功率运行的功能,所有并网逆变器需要通过此项功能的测试。
4) 对于光伏—逆变器容配比不作限制,也不作规定,留给开发商自行进行优化设计。
5) 既然对于直流侧功率不作限制,直流功率不作为项目的备案容量,仅作为登记容量,那么对于双面电池功率的界定就可以灵活很多,因为双面光伏组件可以看作是自然扩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