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与考核有助扩大可再生能源规模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发布时间:2018-03-30 10:12:26

发展清洁能源一直是近年我国能源领域的重头戏,毕竟随着大众环保意识的增强,追求更清洁的能源早晚会成为刚需,也因此,可再生能源得以壮大。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按年度制定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并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

对此,专家表示,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电力进一步消纳无疑是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改革的强劲动力,这会对能源系统转型绿色低碳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办法》在缓解限电问题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能源发电的现金流压力和补贴压力,扩大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

锐化消纳推动能源系统绿色转型

发展清洁能源一直是近年我国能源领域的重头戏,毕竟随着大众环保意识的增强,追求更清洁的能源早晚会成为刚需,也因此,可再生能源得以壮大。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6.5亿千瓦,2017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4%。

不过,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有待提高,系统消纳能力有待提升依然困扰着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化解,近几个月以消纳为出击点的政策就不少。

去年,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目的是探索与分布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电力交易机制和输配电价政策改革等,在试点探索和评估总结基础上,最终形成可普遍适用的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市场和政策体系。

今年3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求创新分布式发电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这是2013年国家发改委制定《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以来的首次修订。随后发布的《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也提出,加强新能源开发重点地区电网建设,解决送出受限问题;开展配电网建设改造,推动智能电网建设,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需要,全面构建现代配电系统。

《办法》同样瞄准了消纳。“《办法》的出台,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如是对媒体说。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表示,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装机积极性高,风电、光伏装机量及增速均位居世界前列,但在消纳方面仍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因此,《办法》从需求侧(消费侧)规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拉动消纳利用,可以更好地实现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

不难看出,可再生能源的锐化消纳,将进一步降低不清洁能源的利用指数,对于能源系统的绿色转型也将起到推动作用。

反哺可再生能源扩大规模

事实上,《办法》不仅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有着重大影响,就是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发展也环环相扣。

有观点提出,截至2017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6亿千瓦以上,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已从过去技术装备和开发建设能力方面的约束,转变为市场和体制方面的制约,突出体现为当前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困难。为了确保完成国家制定的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和2030年分别达到15%和20%的目标,必须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配额。

《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终端的消费比重,而消费比重的提高可以有效缓解目前风光电站面临的限电问题。同时,《办法》的推进和限电的降低将会持续改善发电企业的现金流情况。

为确保能够落实到位,《办法》从“提供强制性保障措施”“不能完成配额如何处罚”等方面给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在市场机制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利用时,将会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配额实施方案进行强制摊销。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送受电协议应明确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电量。能源主管部门还会配合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制度,对于未完成配额的主体,须通过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购买替代证书完成配额。

对于处罚措施,《办法》提出,对于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对于未完成配额指标的市场主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或取消其参与下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对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违反可再生能源配额实施有关规定的企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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