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在配额实施方面,各省级电网公司制定经营区域完成配额的实施方案,指导市场主体优先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在市场机制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利用时,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配额实施方案进行强制摊销。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积极性,作为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目标管理的一部分,确保完成国家制定的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和2030年分别达到15%和20%的目标,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推动能源系统朝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
该办法对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切实推行,及后续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今天,阳光时代环境与资源团队将为您解读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01配额制定
1.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总量配额)+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非水电配额)
注:总量配额:计入常规水电和非水可再电力消费量;
非水电配额:计入海上风电、陆上风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光伏发 电、太阳能光热发电、城市固体垃圾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不含水电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
2. 此前《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曾提出:“各类电力相关市场主体共同承担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责任,各省级电网企业及其他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自备电厂)负责完成本供电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本次办法则明确规定: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
注:“拥有燃煤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需承担高于省级区域的配额指标”。
3.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 从可再发电企业直接购入并消纳的可再生电量+ 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 从其他主体购入并消纳的可再电量
注:向其他主体售出的可再电量计入购入企业的可再消费量中,不计算在售出企业。
02 配额实施
1. 实施主体: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可再配额指标实施方案、政策和措施
各省级电网公司:制定区域完成配额的实施方案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监测提供跨省跨区送电可再能源电量信息
2. 实施的几个要点:
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作为能源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
签订送受电协议促进可再能源跨省跨区域消纳,明确最低送受电量,并纳入本省电力电量平衡
市场主体优先开展可再能源电力交易,必要时进行强制摊销
自备电厂承担的配额指标应高于所在区域指标
各类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力调度机构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
03 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
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作为可再能源电力的生产、消纳和交易的载体,为了更好的监测考核可再能源电力的配额指标完成情况,也提高了可再配额交易市场的灵活性和自由性。例如不能完成配额指标的主体,可通过购买所在区域电网企业购买证书完成配额。
1MW=1证书(水电证书用于输电配额考核,非水电证书用于非水配额考核和总量配额考核)
证书价格:由市场交易决定
有效期为一个考核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证书具体核发、交易、考核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04 配额考核
各省级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配额指标和2020年的预期指标详见下面两图。
图片来源:晶见
其中,根据浙江省的资源禀赋、2017年底可再累计装机容量、年发电量和弃风弃光电量等情况,该办法规定2018年浙江省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为17%,2020年预期指标为17.5%,2018年非水可再电力配额指标为5%,2020年预期指标为6%。
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取消该区域申请示范项目资格、取消该区域国家按区域开展的能源类示范称号等措施,按区域限批其新增高载能工业项目。
未完成配额指标的市场主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或取消其参与下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对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违反可再生能源配额实施有关规定的企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