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要求
项目建成并网后,一次性申请拨付。2017年底前建成,未并网的,先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备,2018年1月底前必须并网,否则不予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提出申请。补助项目符合拨付专项资金要求的,由项目单位(自然人)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报备材料;
3.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4.光伏项目须提供电力部门并网验收材料;
5.技术服务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
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程序
1.县发改局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会同县财政局现场核实,必要时对部分项目采取现场核实方式,并在《常山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审核表》(附件)上出具审核意见,明确补助资金额度。
2.县发改局将审核后的项目资料报送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同意后拨付。
(三)项目公示。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四)资金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经公示结束无异议,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下达专项资金,并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自然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检查或抽查及绩效评价,实施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办公经费和发放津补贴,如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并全额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同个项目不得变相多头或重复申报同级的财政资金补助。申请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账或专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对检查、审计或绩效评价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实施绩效较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到期终止。
附件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