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浙能源〔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和《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光伏发电、光热利用、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发改部门职责
(一)根据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中的重点项目,负责制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安排计划、受理、初审工作,并按照项目补助标准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安排建议。
(二)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对发改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发改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省能源局备案。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县发改局审核并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常山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申报方案所列的重点项目。项目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2017年底前按审批规模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项目等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期限为2015-2017年,各补助项目必须在2017年底前建成,超过实施期限的项目将不予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结合全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衢州市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和常山县实施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方案,该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主要为户用屋顶光伏、工商业屋顶光伏、村集体屋顶光伏和机关事业单位屋顶光伏等项目,其他类项目暂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1.采用销售模式(含贷款)安装的一般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装机容量不超过0.8元/瓦给予补助。
2.采用出租安装的一般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装机容量不超过0.9元/瓦给予补助。(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屋顶光伏富民工程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81号)文件精神,鼓励采用出租模式建设分布式户用屋顶光伏)。
3. 工商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村集体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装机容量不超过0.2元/瓦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中的额度申请,优先安排分布式户用光伏。